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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申诉案,检察官发现25件虚假诉讼案,有法律工作者参与

烟语法明 法律人那些事 2021-01-21
正义网临沂10月7日电(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赵健)“这家小额贷款公司放款之前,先申请法院保全借款人财产,或先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再向借款人放款,这既不合法也不合常理。更为奇怪的是,借款人对财产保全和调解过程全然不知。”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孙淑琼向记者介绍说。

该院通过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申诉案,发现25件虚假诉讼案,遂依法向区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并被采纳。这份再审检察建议获评“全省十佳检察建议”。

借款人对生效调解书有异议

“我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万元,但只收到18万,有银行流水为证。”2018年3月的一天,尤老汉拿着一张民事调解书,到该院申诉时苦恼地说,他从来没有见过这份民事调解书。

原来,尤老汉因生意周转资金缺口较大,通过他人介绍来到兰山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邵某、汪某某向他介绍了一款“随意贷”产品,随借随还,利息超低,只需要用房屋做抵押就可以,其他无任何费用。尤老汉当场表示想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2年。

这是尤老汉第一次使用民间小额贷款,为此,他还专门找熟人了解,发现除利息比银行略高一点外,其他并无不妥。次日,尤老汉就拿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邵某,在邵某的带领下,去法院签了几个字。邵某解释说:“这是正常的放贷流程,你只管签字就行了。”当天晚上,尤老汉果真收到贷款,但数额仅有18万元,尤老汉也未多想,以为贷款只批下来18万元。在随后时间里,尤老汉按照约定的利息,按月支付18万元贷款的利息,邵某没有异议更没有反对。

还款期限临近,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期还款,尤老汉就联系邵某请求延期还款。就在尤老汉以为邵某会答应其请求时,邵某却突然拿出一份民事调解书,威胁尤老汉必须按期归还30万元贷款。尤老汉顿时傻眼了,他只借到了18万元呀?他何时与邵某签过民事调解书?

由于尤老汉坚持自己只使用了18万元,坚决不归还民事调解书中的30万元。邵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将尤老汉的房屋保全外,还冻结了尤老汉的工资。

25起假案套路“如出一辙”

《民事调解书》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法院予以确认的法律文书。尤老汉作为一方当事人怎么会不知情呢?莫名其妙出现这么一张调解书,太蹊跷了吧。但尤老汉焦灼的眼神又不像是说慌。办案检察官孙淑琼试着分析案件,从调查取证入手,抽丝剥茧,希望尽快解开这个迷团。

孙淑琼调取了邵某、汪某某的银行流水,二人银行流水庞杂,来往账目非常多,孙淑琼在银行流水中发现了转给尤老汉的18万元的记录。孙淑琼通过调查法院的案件信息发现,以邵某、汪某某作为原告的案件信息,短短两个月竟然有25起案件。通过比对银行流水、民事裁定书,孙淑琼发现该25起案件过程均与尤老汉陈述的如出一辙。

孙淑琼经深刻分析,断定该25起案件具有明显的虚假诉讼特征:借款时间短,诉讼时间短,申请保全查封被告房产,答辩期未届满至法院开庭,庭审无对抗,采取保全措施或达成调解后再向借款人转款,转款数额少于借款金额,诉讼过程异常顺畅。经分析研判,办案检察官认定邵某、汪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邵某、汪某某实为该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者。据二人供述,他们放贷之前先申请法院保全借款人财产,然后将事先制作的调解协议交到法庭。同时,向借款人隐瞒真相,告知借款人在法庭上不要多说话,只签字即可。大多数像尤老汉这样的借款人真以为是借款的必经程序而上当。

邵某、汪某某供述,在取得保全借款人财产的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后,第一时间先行扣除高利贷利息,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检察建议被采纳

邵某、汪某某获得保全被告房产的民事裁定书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后,从贷款本金中扣除贷款利息,再向借款人转款,其行为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25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

兰山区法院高度重视,积极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意见,并召开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该批案件。法院认为,邵某、汪某某等提起诉讼目的是通过法院查封借款人房产的方式保障其收回出借款项,邵某、汪某某滥用诉权,借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需依法进行再审改判。截至目前,该批案件法院已审结10件,其余案件尚未审结。

针对发现的有法律工作者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该院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法律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已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并在全区内开展规范和整顿专项活动。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对邵某、汪某某涉案行为侦查终结,该二人已经被检察机关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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