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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只有一个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一人无法办案。为了防止作出不当的行政决定给申请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陈某诉被告岷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甘05行初27号   行政复议   一审   行政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30
     原告陈某,住甘肃省岷县。
     委托代理人菅某,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县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贵某,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因被告岷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之后,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菅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4月11日,岷县自然资源局对原告陈某作出岷自然责[2019]第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告岷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
     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撤销岷县自然资源局对原告作出的岷自然责[2019]第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被告岷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由于对岷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岷自然责[2019]第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邮件方式,向被告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撤销岷自然责[2019]第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经邮政快递查询,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了原告的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因此本案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之日2019年4月30日即为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被告应于2019年6月27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至今日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没有任何形式的答复,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
     2.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单复印件一份;
     3.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投递情况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给被告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了申请。
     被告岷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第一,截止现在,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存在;第二,被告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原因不是主观故意不作为,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而被告工作人员中只有一个人取得了该证,一人无法办案。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作出不当的行政决定给申请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县政府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复议的,申请人有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未损害原告的权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依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岷县自然资源局对原告陈某作出岷自然责[2019]第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告岷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撤销岷县自然资源局对原告作出岷自然责[2019]第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被告岷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之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岷县人民政府关于其工作人员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无法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辩称,不是其不能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法定事由。被告关于原告可以通过选择起诉原行政机关来保护其权益的辩称理由也不能成立。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无论原告选择何种途径来救济自身权益,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负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都要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后,被告不予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原告状诉事实清楚,理由成立,对其诉请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岷县人民政府对原告陈某提出的复议申请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责令被告岷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陈某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岷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赟
 审 判 员  高学峰
审 判 员  曹小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智源
书 记 员  冯 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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