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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法官整天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战战兢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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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逍遥岛主

先讲一个之前我办过的案子,离婚,简单的教科书式的那种,被告也同意,判离了。原告找到我表示不服,还说要上诉。

我就纳闷了,不是判离了吗?你都胜诉了,怎么还不服呢?原告说:我起诉状里写的他劈腿、家暴,你判决书怎么都没给我写上去。

我说:关于这些,你没有举证证明,本院没有对这些事实作出认定呀。

她说:认定不认定是你的事,你可以在“认定事实”部分不认定,但不能在“原告诉称”中直接就给我省略了。

我承认她竟说得我哑口无言。我说:离都离了,夫妻做不成,还可以做朋友,至于这么狠吗,人情留一面,日后好相见!

她说:相当至于,离婚太便宜他了,现在裁判文书不是要上网嘛,我就是要搞臭他,要让公众知道,他是个什么样的人渣!

夫妻反目,不如仇人;人渣哪里找,离婚诉状中。

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怎么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呢,感情这东西毕竟太主观,有些夫妻一句话就会闹掰,有些夫妻吵吵闹闹一辈子还过着。

把对方身上的劣迹夸大化,把对方的性格描述极端化,往往更能说服法官,你看他吃喝嫖赌无恶不作,这日子还怎么过?夫妻感情还不破裂?

那么,我为什么没有照搬原告的诉状呢?因为对对方人品的描述过于主观,大多数并没有证据证明,把这样的东西写在法律文书中,有伤大雅。毕竟,两个人是来离婚的,又不是借法律文书平台贴大字报的。

除了离婚案子,其他案子在裁判文书中对诉状、答辩状归纳整理,也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技术性处理”。

但即使看了某高院的《隐瞒遗漏律师意见错判将被追责》,有点后怕。有些诉状、答辩状眉毛胡子一把抓,过于冗长,在归纳整理的过程中,难免会省略一些东西。

但你怎么能确定你省略的,就是诉辩双方可以接受省略的呢?如果诉辩双方不接受,会不会认为你在故意隐瞒遗漏律师意见呢?会不会又得到处写报告自证清白呢?

其实,在庭审有笔录甚至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法官故意隐瞒怎么可能瞒得住呢,那不等于给自己埋雷嘛。至于遗漏,多数情况也仅仅是法官对裁判文书诉辩主张归纳整理的结果。

确实,任何一种职业都有害群之马,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所约束,这也是当前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教育整顿的必要性。

但看多了太多的“追责”规定,会让大家产生一种错觉——洪洞县里没好人!让法官职业陷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境地,真的就好吗?

还好,哥不做法官好多年,这样的规定对我现在做律师更为有利,这是在维护我们律师山头的话语权,别让我们在法庭上不遗余力的发挥了半天,结果在判决书中连个响都没有。

但我还是会经常以过去的职业经历的共情,代入去想一些问题,他们还敢归纳整理双方的诉辩主张吗?还是会照抄照搬起诉状、答辩状,这样的判决还能看吗?从容,才能淡定,才能理性,这是法官需要的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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