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为何要进行此次试点?主要涉及哪些工作?试点期限和地点如何决定?针对上述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探索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审级监督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改革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据介绍,本次试点将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实现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少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地方因素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程度,合理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时,试点将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建立“特殊类型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与提级审理机制,明确“特殊类型案件”的识别标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属于“特殊类型案件”,由自己审理更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或者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并明确提级审理的程序和标准。在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方面,将优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事由与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提审,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此外,本次试点还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健全完善大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跨审判部门的五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理机制。 草案指出,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