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民一庭:审判实践中,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应当如何把握?

最高院民一庭 法律人那些事 2022-12-06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点击图片即可购买)
审判实践中,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应当如何把握?


答: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人民法院均应搞清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作品



一线法官倾力编写


成书分作实体和程序两篇

涵盖了近30个专题问答集

总计315个实用解析全收录

360度无死角满足民事纠纷解决的应用场景所需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定价:88元/本

粉丝福利价:79元/本


法律出版社正品保证


购买方式一: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进入微店购买。



购买方式二:
添加客服微信购买,微信号:17392859762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添加
购买方式三
点击文末左下方阅读原文即可购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