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国律界奇事|周筱赟律师参与的第一个案件便被刑拘,律协“禁炒”新规与他有关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春雨安在 Author 春雨安在




来源:春雨安在

全国律协出台的“禁炒”规则,刷屏了,蛮突然。


伏线千里,问题是进步的导向——


盘锦,一座北方小城的警方对前著名报人周筱赟、京城律师聂某并滕某炒作涉嫌寻衅滋事行为的追究,引来一些律师、媒体人或情真、或攀附、或盲从、或论理、或猜测、或求赏的结伙声援,其中不乏炒作。


最后,涉案三人没有被批准逮捕。由此,而被外界认为警方败北,律师大胜。



是这样吗?


围绕此案,警、检、法、律、教自媒体,官媒,轮番上场,其中,尤其以律、媒、警、教自媒体表现抢眼。律师群体在要求律协对律师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将自己的所作作为完整地呈现于公众以及有责机关面前,大概率会引发全国律协,最高检、中央政法委对此事包括律师群体炒作的关注。


大风起兮。


或许,此案就是在加强整体国家安全观与律师整顿的大背景下,倒逼《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出台的缘由。

01盘点盘锦抓周

纵观周案舆情始末,可以以三点来概括。


一、律媒联手造热点:“揭发”过检察官的雷人语言的周筱赟,本是活跃人物,在今年夏天无故消失,时达七天,会发生什么?后来才知道,他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盘锦警方监视居住(后刑拘)。律师界发起声援之时,将之定义为李庄案件后决定律师辩护制度存在关键的第一案,将这位拿到律师执业证仅仅一年,在寻衅滋事行为发生时,还未有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年轻人,捧为“揭黑英雄”与“著名律师”,暗示其因揭黑得罪警方、且自身精通法律不会犯法,利用寻衅滋事犯罪在学界的争论,直接在大声喧哗中定其无罪,制造“热点”。而某自称爱警女神的曾经网络正能量百强榜样,言语出位,直陈自己就是爱汉奸,在此次事件中,表现“抢眼”,手盘盘锦,又发出“律师、媒体人不得轻动,警察不要听上级命令要保护好自己”的违背基本职业特点惊世骇俗语言,制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对立,为乱象推波助澜。


二、穷尽脑汁找炒点:在哄炒之后,又不断更换律师,以警方管辖权、律师会见权为主要突破点,进行狂轰。与周筱赟曾经供职南方都市报联系较密切的官方媒体也纷纷加入,某沪上学者兼律师无视周筱赟之前披露的盘锦检察官孙旺的所谓“雷人”观点,是掐头去尾,而无原则积极为周站台。前警官瓜尔佳的一篇文章,扭转了警方被动挨打的局面,也立刻成为借之攻击盘锦警方的攻击点。某前记者借满足吃瓜群众的仇警仇官心理。以莫须有的猜测瓜尔佳泄露侦查秘密和“政治品格低下”,自称通过“中间人”向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同志进行举报。而劝友冷静并声明没有其他有力证据反证,则首信官方信息的春雨安在,也成为某些学者以及“榜样”自媒体讥讽甚而诬告的目标,下作无底线。


三、混淆是非伪亮点:周筱赟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警方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批准后,有人直接不看检方通告,将之美化为绝对无罪,混淆视听。然而,只要对比警、检通告,以及其他资料,特别是细看以周的辩护律师为主要采访对象和知情人为信源的《财经杂志》,就会发现:一、周筱赟介入滕某荣案件时,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二、周筱赟进入此案不是作为聂某的助手,而是应滕某荣需要,并与之直接资金往来。三、其行为是收取大额资金,在宾馆里观看滕某荣庭审,然后断章取义(以及为滕某寒编辑对外发布消息)进行传播,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不承担正常辩护责任,进行虚假信息炒作,这是妥妥的寻衅滋事行为,且应当与可劲喧哗的所谓“李庄条款”没有多大关系。检察机关不捕的原因在于慎捕理念和立法模糊。《对周筱赟律师等不批捕!辽宁盘山县检察院最新决定




律师的总结性表功文章却无视事实,突出结果,甚至不顾周的认错态度,将所谓的声援,实则是制造声势去“捞人”,直接描述为一场维护正义的行为,又仿佛如争强游戏。意见领袖、复杂群体,在有意无意法不责众的放纵中,对国家司法机关进行争先恐后的嘲讽、贬低、挖苦,某些行为已经逼近法律底线,动摇国家法治基础,破坏国家政治稳定。却混然不觉,令人忧虑。


不重法律重炒作,不战法庭战网络。以维护律师权益的名义,在事实证据道听途说的情况下,在键盘的敲击声中呈现群氓化、利益化、团伙化,几近私开法庭,自呼自审自断,全无律师、媒体人应有的法律精神和冷静客观,怎样做法律的守护人与公正的瞭望人?!


02期待新规“三依”



读史者明。


复旦大学历史系的周筱赟博士,一个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前媒体人,在他以法律工作者身份介入自己职业生涯的第一起案件时,意外地成为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聪明的周博士一定会有反思。对警方而言,无论周博士被批捕也好,没有被批捕也好,他们都无所谓失败或者胜利,也许还没有品尝到那种苦涩,就又要办理新的案件。而对律师管理部门来说,周博士案件倒逼中国律师新政出台,再添管理新责任。也许在不久,就会有律师因为炒作而受处罚,这是周博士的贡献,也是周博士的悲哀,也是所有期待法治更顺畅、法律人更顺达的人们的悲哀。


规则出台,近乎于全方位、无死角地堵上了律师庭外发声的渠道。


在问题仍很突出,教育整顿不断深化,需要稳定环境情况下,以重典减少额外压力,是必要的,可行的。然而,完全堵塞庭外发声,也就意味着不能借助社会力量来监督公权力实现公平正义。这显然是不可持续的。


那么,下一个时期,需要怎样的庭外发声规则呢?



兼顾律师职业的商业属性,法律属性,政治属性。管理好律师队伍,应当做到:


一、精准分析依定位。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应当爱党爱法治,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即通过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报酬,因而有宣传扩大业务的需求。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就包涵有尊重法庭遵守程序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指必须经过有辩护人、当事人参与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量刑。同时,这个法条其实了隐含着律师不得未经法庭审判,单方面引导社会舆论干扰具有专业性的法庭审判的要求。三是维护公平正义,是一种最高维度的职业要求,即监督公权力。换句话说,律师就是挑错,遇到不愿认错的,就要大声喊出来,通过外界压力使之改错。


二、行为有矩依法度。规则服从法律,法律服从宪法。之所以律师应有有庭外发声的权利,其本质来源是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以民意表达为舆情本质的庭外发声,排除炒作成份,就是在正常途径实现目的相对困难的时候,行使宪法权利的过程。


三、价值衡量依排序。“有冤就要喊出来。”适当宣传扩大影响,尊重法庭维护稳定、监督公权实现正义,这是律师职业三层价值需求,与职业同存共和。对此,要加以充分认识,并且根据环节、内容、时间,立足基础,追求高远,勇敢发声。发生冲突与困难,律协应当予以重视、帮助、照顾和支持,体现娘家人的温暖。比如,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在尊重法庭秩序和诉讼流程的前提下,有权机关不予办理,则理应果断庭外发声,并且应当充分动用媒体等社会资源。再审、申诉案件因为已经经过证据开示,社会已经充分了解信息,如果遇到阻挠,那么,就不应当限制律师的庭外发声。此外,有些律师愿意随时记录自己的工作感受,只要对信息进行了模糊处理,应当允许其记录,发表。


事实求是制订规则,严格程序执行规则,因势而变修订规则。庭外发声要有边界,堵塞漏洞要有疏通。律界新规,可能还不周密,但却顺应时代需要而生。正义的律师会期待完善,凭炒作而生的人会反感。运行一段,也许会见它的功效和缺欠,那就让我们等待一下。



往期精彩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最高法院9名员额法官,仅1名男性!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纪文律师因病逝世,享年52岁…

【最高院】原告公司指派其代理人出庭但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法律人那些事法律控的自媒体关注 “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