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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我把你当朋友,而你呢,却想让我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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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裁判实务;作者:油菜花又开了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一锤定音,不是挺好的么!


但标的额小,并不代表案子就简单、争议就不大,能够达成调解的还好说,但如果调解不成,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要求上诉,怎么办?


所以,为了慎重起见,基层法院在调解不成,需要判决的情况下,一般还是认为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如果是自己立案自己审,肯定会好一点,可以事先电话联系一下被告,摸摸被告的底,衡量一下案子的争议大不大,适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


但不久之后,为了审判质效考评指标,上边规定小额诉讼程序要“一刀切”,即:凡是标的额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必须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没有例外。


因为,如果不搞硬性规定,不搞“一刀切”,审判质效的数据就上不去。


这样一来,审查争议大不大的工作就只能放在立案之后了。


法官在开庭的时候,就要先问一下双方当事人,征求一下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那法官就不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裁判。


法官可以直接告知按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后再行开庭审理。


一时间竟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标的额大的案子,反而用了简易程序审理;标的额小的案子,倒是用了普通程序审理。
完全不符合逻辑!本文由民商裁判实务编辑发布


好,再回到开庭上来。


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后有意见也不能上诉……


法官:双方是否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1:那你能判我赢么?


法官:这……


原告1:如果你能判我赢,我就不上诉,你看我这个案子能不能赢?


法官:这……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法官:双方是否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2:正常情况下,我有上诉权么?


法官:这个可以有……


原告2:既然我有这个权利,那为什么我不用呢?


法官:这……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法官:双方是否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被告:判决让我还钱,我肯定不服!


法官:嗯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国人自古以来就对告“御状”津津乐道,头脑里根本就没有什么审级和程序的概念。


只要有意见,我就要找你们上级,才不管什么一审终审、两审终审呢。


事实上,两审终审的局面也正在逐步被突破,你去看看每年有多少再审案件就知道了。


更何况两审终审在基层法院属于一般情况,而一审终审则属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不理解也很正常。


但假如是反过来,也就是说如果一审终审是常态,两审终审是例外,那我估计情况可能会好一点。


基于多数当事人的不理解、不了解,所以,此前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并不多。


但当事人的不理解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则还是基层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顾虑。


年龄大一点的法官恐怕都不会忘记“莫兆军法官的悲剧”,年轻法官不太了解的,也建议去补一下课。


每一个法官肯定都不希望“莫兆军法官的悲剧”在自己身上重演。


最高法胡云腾法官上周五在给我们全省法官授课的时候,又再一次强调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


本文由民商裁判实务编辑发布但问题是,哪个法官敢说,就凭着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百分之百能查明客观真相?
法官是不是神,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法律事实在律师面前好使,在当事人面前不好使。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意见,如果不能上诉,那就势必会迁怒于法官,至于会不会做出过激行为,会做出什么样过激的行为,又是谁能够预料的呢?
两审终审加上再审都不能令法官避免于难,更何况一审终审呢?
法官肯定会权衡这其中的利弊,权衡之后自然会得出,只有上诉,才是最安全的结论。



我们不是繁简分流的试点单位,当然也不了解繁简分流试点的具体情况。


但修正后的民诉法既然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那就说明小额诉讼程序还是有用武之地的。
然而,基层法官向来只是搬砖的民工,在制度设计上向来也是最没有话语权的群体。
不知道试点单位是不是也搞了“一刀切”,也不知道基层法官是不是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发表的是怎样一种意见?
但无论如何,扩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实际效果,仍然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检验,才能看的出来。
鉴于“一刀切”的情况还会继续存在,聪明一点的律师就需要在标的额上做点“文章”了。
例如,对于那些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最终确定标的额的案子,一开始预估的诉讼请求数额就不能低于42927元。
例如,对于那些标的额接近42927元的案子,律师不管想什么办法,也要让它超过42927元。

要不然,法官就会认为你这个律师的头难剃,故意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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