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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退休群体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关于撤销律工组(2021)19号通知的建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界观察 Author 来稿

2021年10月8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司发通(2021)6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61号文),2021年12月6日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又下发了律工组(202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9号通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则根据该19号通知,在执行中宁左勿右,层层加码,对法检退休人员普遍不友好,被以违规执业为由注销律师执业证的有之,被解除与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的有之,更有甚者,被告知机关待遇包括养老金等退休待遇,要求放弃,即在律师执业与放弃退休待遇之间二选一。这些做法引起了法检退休群体的不满,纷纷建议在对61号文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撤销19号通知,理由如下:

一、法不溯及既往,是一条亘古不变的法理原则。司发通(2021)61号文秉持这一宗旨,实行“老人老办法”,其中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处理。中组发〔2013〕18号适用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该18号文第四条规定,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该条中“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明显是针对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的情形。而19号通知明显曲解18号文的精神,将18号文无限扩大并适用于所有法检退休人员。

二、退一步讲,即便已执业的法检退休人员应按中组发〔2013〕18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的话,那么,退休人员的行政、工资等关系怎么转,司法不知道,法院不知道,检察院也不知道。从所周知,法检人员退休后,人事档案须移交组织部门管理,而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是养老金,不是工资,且该养老金由社保中心统一发放。从这方面看,法检退休人员的行政、工资关系一退休就移出原单位了,更别想有任何的机关待遇了。但19号通知却罔顾该事实,把皮球踢给“两高”,将未开具证明(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的证明)的法检退休人员认定为违规执业。

三、19号通知属选择性执法,对退休法检人员明显不公平。

61号文是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司法领域顽瘴痼疾的背景下出台的,规范的对象仅为法检两家的离职人员,能否正确理解执行“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的规定,关系法检退休群体切身利益,影响重大。虽然法检退休做律师的只是一个小众群体,但他们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有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不止法检两家,其他机关单位也有。公安、司法也在本次教育整顿之列,却不在61号文的规范之内。61号文仅针对法检两家,出生就带着残疾,具有天然的不公平性,而61号文中“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来源于中组发〔2013〕18号文的意见,但该18号文却适用于所有公务员,为何19号通知却只针对法检退休人员,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选择性。且19号通知对“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作泛化扩大解释,甚至囊括到早已并轨脱离了原单位的养老金,明显违背党中央关于老龄工作的指示精神,与宪法法律相冲突,更加明显地体现出对法检退休群体的恶意与歧视,这绝不是61号文的本意。

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公务员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提出“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法检退休人员有宪法保护的劳动权利,有权从事律师职业,享有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保护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权利。如果把“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理解成取消退休待遇包括养老金,显然与党章、宪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违背,这种理解肯定是错误的。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是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并不是违法违纪,显然不能因此被取消退休待遇。

综上所述,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61号文意义重大,关系到法检退休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法律、政策的协调统一,关系到党的法制事业的进步与倒退。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作为主管律师行业的政府职能机关,应认真落实中央制定的政策、保护《宪法》赋予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严格按照《律师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的具体规定行使管理职能。由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事关持证人的重大利益,因此我们恳请尊敬的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拨冗与相关单位和公务员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厘清相关问题,慎重行使法定权利,不宜制定并执行不符合中央政策和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所谓内部规定,采取不合法手段强行注销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的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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