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官、检察官离职做律师限制越来越多,律师通过选拔做法官、检察官更是凤毛麟角!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刑事法律资讯 Author 随风001

来源:刑事法律资讯;作者:随风001

控辩审三方从业人员的职业转换通道并未开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机关指控犯罪,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审判机关居中裁判,三者形成稳定的三角关系,控辩的攻防为法官查明案情提供基础,三者缺一不可,三种角色对于案件的定性及量刑的观察角度不同,由于长期的工作习惯,并不利于多角度对案件进行思考和更为妥善的处理,如果三者角色可以互换,相互职业转换通道开启,都可以换位思考,则能更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但控辩审三方从业人员的职业转换通道是关闭的。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出庭指控犯罪,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审查、会见当事人提出辩护观点,法官通过阅卷和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综合案件情况居中做出裁判。

检察院是公诉机关,虽然有法律监督职责,不但应当保护被害人,也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其在刑事诉讼中,天然的属性是指控犯罪,对于案件的审查中,首先看到和着重审查的是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在有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会关注到被告人罪轻、无罪的证据。

而辩护律师则完全相反,受被告人的委托,并不是为了查明被告人有罪,而是找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为了能够提出更加客观理性的辩护观点,才会进一步审查被告人构成何罪,检察机关指控的错误在哪里。


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在翻阅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既要听取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同样也要听取辩护人的无罪或者罪轻意见,虽然其对于案件证据了解后对案件有了基本的把控,但辩护人的意见往往可以给审判人员对案件有不同角度的思考,避免案件处理上的错误和瑕疵。






正是由于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不同,三者对案件的审查角度有很大差异,如果在确保公正执法,避免司法腐败的基础上,三个职业能够相互转换角色,即便是一两年的职业互换体验,也能够让三者之间更好的体谅各自职业的难处,更能对案件有多角度的思考,更好的把控案件。




但现实中,法官、检察官虽然都在体制之内,但由于二者分属不同的单位,法院、检察院又都属于相对封闭的机构,一般都是在各自的上级机关或者先进和落实省份的本机关内挂职、交流学习,法官和检察官互相派员学习交流的情况极为少见。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角色互换,更是难上加难,法官检察官属于体制内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而律师则是个体职业者,法官、检察官要从事律师工作,必须辞去公职,离开体制,法律规定有回避期限和执业限制,近几年对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从事律师工作,更是给予严格控制,尽管有少数法官检察官辞职,但很多已经远离法律职业。





律师参加选拔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这种做法在司法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就有省份曾做出过尝试,比如2015年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公开选拔高级法官、检察官,上海著名律师商建刚脱颖而出,成为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也是国内首位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遴选的高级法官,2016年10月开始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当时媒体进行了报道,认为是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人才交流,给予充分肯定,七年之后,商法官已经成为上海政法学院的商教授,职业再次转换,当然,这是个人职业的转换,完全是个人的选择,不必指责什么。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是做法对于角色互换是有益的,但并不能成为常态。一方面,如果选拔年轻律师,其律师工作经验少,和招录的公务员情况类似,选拔意义不大,而从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由于资深律师的收入明显高于法官检察官,很少有律师愿意参加选拔,另一方面,由于法官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任务繁重,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加之收入的差距,很难留住已经从律师中选拔成为法官、检察官的人长期从事这项工作。



法官、检察官相互派员学习并不难,都在体制之内,只要相关机关组织协调,很容易做到。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的互换,在严格执行回避和竞业限制的基础上,取消人为设置的障碍,允许法官、检察官辞职,从事律师工作。与此同时,可以在合理配置法官、检察官员额数量的基础上,吸引较资深的律师选拔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增加法院、检察院的办案力量,希望通过以上措施畅通控辩审三方从业人员的职业转换通道。

你认为应当打开控辩审三方从业人员的职业转换通道,让三者有序流动吗?欢迎留言发布你们的观点!


往期精彩

任前公示!多名80后法检助理晋升领导岗位!!

地方组织法大修:法院院长缺位时,副院长可做代理人!

律师执业5个月,收入近30万


法律人那些事法律控的自媒体关注 “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