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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写的判决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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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发橙子;作者:红发橙子

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想过自己可能会成为法官,想过自己会写判决,想过写判决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从没有人教过我,写判决时,还要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


第一次意识到这个问题,是进法院后自己从事信访工作,有一回一位当事人来投诉自己的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当时我特别新奇,很奇怪胜诉判决怎么还无法执行呢?看了判决才知道,真是一个腾房判决,法官判决被告在涉诉房屋内的物品转移到原告名下的某间房屋,本来这个判决原告还是认可的,只是没想到的是,等到判决终于进入执行阶段的时候,原告名下那间用于存放被告物品的房屋,被拆迁了,不存在了......


这就比较尴尬了。


再后来,再有类似的判决,法官们基本都不再判决某间房屋了,而是判决满足一定条件的房屋了,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吧。


下庭之后,加入了一个法官微信群,有一天群里在聊探视权纠纷如何判决探视地点的问题。有一位参加工作不久的同仁很高兴的发表观点,说他的师傅遇到过这个问题,判决在某个肯德基餐厅探视子女,他觉得他的师傅处理得非常巧妙。我一下子就想起刚才那个腾房的判决,于是我问,要是哪家肯德基没有了怎么办?或者肯德基所在的房屋被拆迁了怎么办?这位同仁半天才回复说,这还真是个问题呀......


下庭之后我发现,同事们之间经常聊案子,特别是年轻法官向老同志请教,这时候经常会这么问:“这个案子我这么判行吗?”


听得多了,我才明白,很多时候请教的人并不是对自己判决是否合理合法没信心,而是对判决是否能够执行没信心。


有一回我被“抓”去组合议,是一个继承纠纷,好久没审家事案件了,挺亲切,当然,少不了的是双方当事人当庭又吵起来了。

二原告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三被告是被继承人的姐妹,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公积金。

案情不复杂,唯一有点纠结的是遗产的准确数额,庭审时我特意问了原告,原告说数字截止至去年三月,我们都觉得这段期间会有利息,虽然不会多,但余额肯定有变化,况且判决何时能生效也不确定,估计到时候数字还会有些许增加。

同事是承办法官,她认为遗产原告一方分的多,被告一方分的少,主张判决公积金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钱款,这样的好处是完美的解决了遗产金额的问题,而且原被告不必同时前往公积金中心提取,既减轻被告诉累也防止双方再起冲突。

我想了想表示反对,原、被告关系这么差,谁能保证原告提取完公积金后会把钱给被告?被告拿不到钱,还是要迁怒于法官。按说强制执行原告应该也能执行,万一执行不到呢?到时候恐怕都会批评你为什么要这么判决?

同事问可不可以判决原告先给付被告钱款再提取公积金呢?我说这么判也有麻烦,二原告看着不富裕,庭上也说着急用钱,这么判原告说没钱先行给付怎么办?还是老老实实判决三被告各分得多少,剩余全部归二原告,让双方同时去公积金中心提取吧。


你看,我和同事讨论了半天,对于判决结果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讨论的都是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这往往也是很多刚办案的同仁忽视的问题。


嗯,魔鬼,都在细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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