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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毙于看守所的全国人大原常委、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后悔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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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
1据媒体消息,被“双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于2022年5月3日晚突发脑溢血去世,终年49岁。这位同龄人在这个年龄竟然以这种方式离别人世,让人一生叹息。2于志刚可不是普通人,他曾是刑法学界最年轻博导。于志刚,男,1973年5月出生,今年48岁,河南洛阳人,2001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获法学学士(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我的这位同龄人,真是让我难以望其项背。3于志刚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2001年,于志刚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担任刑法学讲师,次年便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4年至2005年,于志刚赴英国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刑法学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10年,于志刚获“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于志刚是该校建校以来,首名获此殊荣的杰出青年。于志刚2005年成为我国刑法学界最年轻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出版了《刑法总则的扩张解释》等个人专著10余部,合著100 余部。2012年5月,于志刚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2015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18年3月起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2010年,于志刚曾对媒体称,自己要“做好人”和“做好事”他说,作为一名青年法学学者,未来的道路很长,自己和自己的法学研究,一定要与国家、社会一起进步,一定要坚守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道义感 。他还提到,“既为人师,就要学为其师,行为其范,承担起学术薪火手手相传和愈燃愈旺的责任”2017年,在天津参加论坛时,于志刚再度发表看法。他说,“我们在所有专业要求中又提出了不仅是德法兼修、德学兼修,还要进行健全人格教育,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于志刚被查之后,官方直陈他违背师德师风。(以上资料引自2021年8月19日《中国青年报》)4于志刚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相信对刑法来说,没有几个律师是他的对手,但他还是聘请了律师担任辩护人。2021年11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志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5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万余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于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于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6但还没有等来一审宣判结果,于志刚就死在了看守所。有个词叫庾毙, 古代犯人在监狱中因饥饿而死被称为瘐毙,犯人瘐毙官府是不用负责的。后来也泛指在监狱中病死我们知道这个词是因为方苞〔清代〕的《狱中杂记》一文。方苞自幼聪明,四岁能作对联,五岁能背诵经文章句。二十四岁至京城,入国子监,以文会友,名声大振,被称为“江南第一”。康熙五十年的时候,《南山集》案爆发,方苞因给《南山集》作了一篇序,则被株连下江宁县监狱。不久,他又被押解到京城下刑部狱,定为死刑。7在清朝的文学家方苞身陷囹圄之时,他就见证了狱中公权私用的种种混乱不堪的事件。出狱后,他挥笔写下《狱中杂记》,以供我们知晓这人间地狱。方苞在文中叙述了,他看到每天都看到三四个“庾毙”的犯人。对于此现象,这位被称为“江南第一”的才子很是不得其解。现在的看守所条件当然是今非昔比,我当然认为于志刚是因突发脑溢血。但我原来想,经历过牢狱之灾的刑法学者于志刚可能会写一本关于刑事司法的书。82017年9月20日过世的湖南湘潭大学教授、刑法“怪才”邱兴隆,是我国顶尖法学家中唯一坐过牢的人。24岁的邱兴隆写下人生第一部“不堪回首”的法学著作,却被专业人士誉为“提升了我国刑罚理论的水平”。博士毕业在即,却演绎了一出为学界瞩目的“神秘失踪”剧。蹲了近五年的监狱,出来时却带出了200万字的法制报告作品,以及一部40万字的纯理论著作,里面没有一个注解,令那些整天泡在书堆里扒抄资料的拼书者汗颜。邱兴隆在羁押期间提起上诉,在他本人和他的辩护人张金龙律师的请求下,于1998年2月被取保候审,年底改判无罪。9于志刚的死亡还有个刑事侦查中的“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制度的反思。一般都认为高羁押率带来了的是高成本:监室场地、人员管理、程序文件.....这些原因也是导致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倡导低羁押率,但在实际上,国内的高羁押率则是为了降低“成本”,国内的高羁押率是典型的实用主义原则,这种实用主要来至于行政压力和社会压力。行政方面的压力主要是指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羁押手段,万一发生潜逃行为,那么基层机关几乎很难承担其后果,另外由于法制普及度的问题,案件中受害者很难接受犯罪嫌疑人处于人身自由的现实,更别说,潜在的打击报复行为(实践中,这种事情非常非常多)这双重压力,导致基层单位根本不敢放松羁押。或许作者刑法学者的于志刚一定会在看守所反思,什么情况下应该羁押,什么情况下应该不羁押。可惜,上帝没有给他更多的时间,否则他一定会有更深的法律体验。10网上有个段子,讲的是某市市委召开常委会,决议一笔财政资金的投向,最终选定在改善学校教学和监狱监管条件之间。会议争论不休。最后一位老常委说了一句,“我们以后谁还会去学校上学,我们要为自己以后做好打算!”于是,一致讨论通过!尽管这是笑话,说起来还是有点道理,特别是从人权的角度,你不能不说姜还是老的辣。毛泽东当年也曾说过,要把犯人当人嘛!要把犯人当人,当然监狱条件要改善,可惜许多位高权生者不会想到。改善监狱条件,首要在于兴建监狱、管理监狱的人要有一种胸怀大局的观念,别总认为是关押坏人的地方,不能让他们享福。因为许多兴建监狱甚至管理监狱的人也自己进了监狱,甚至是自己一手打造/管理的监狱。例如曾任北京市公安局长的冯基平(1911年-1983年),是时下著名的秦城监狱工程主要负责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诬陷成共产党的“叛徒”,被投入这座他亲自主持修建的秦城监狱关押了9年。冯基平平反后曾经说:“我要是知道我建的这座监狱是关押我自己的话、我一定会把它建得更好一些。”这种迟来的后悔并非个例。湖南诗人胡遐之,原是重庆大学的中共地下党员,1949年随军接管湖南衡山县公安局,留下工作,曾负责修建监狱。他说“衡山解放时,余即奉命参与接管公安局并兴建监狱。当时重在防止逃跑,狱中生活条件多未考虑,未料余竟自蹲此狱。”于是以诗纪其事云:“孰料残冬入狱时,北风抖索冻难持。当年愧少言人道,苦果自吞能怨谁!”我觉得吧,我们不能只认为自己是好人,监狱关押的是坏人,就修监不想坐牢事。其实,执法者反被法办的例子比比皆是。人皆凡人,没有前后眼;但人做事,不能不思前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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