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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官到底要不要轮岗?
法律人那些事
2023-01-0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顽石的法门
Author 萧十一郎不吹箫
来源:顽石的法门;作者:萧十一郎不吹箫
法官到底要不要轮岗?这是一个一直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特别在法院内部,这是一个既敏感又棘手的问题,不仅容易引发争论,还可能会引发争斗。
轮岗是什么?用大家都懂的话来说,叫“风水轮流转,明年到我家”,岗位是死的,干部是活的,一个干部不能老放在一个岗位不动,一个岗位也不能老是让一个干部呆着不走。
支持轮岗的,理由大多有两点:
一是相对公平,有利于大家的心理平衡。
法院内部机构比较多,有的是审判业务部门,有的是行政辅助事务部门,在审判业务部门里又有民事和刑事、行政审判业务部门之分,在民事、刑事审判业务部门里通常还分别有若干个细分。不同的部门业务性质不同、工作事务繁简不同、权力大小也不同,所以不同的部门在法官们的心中自然也能分出三六九等来。如果不搞轮岗制,那些长期呆在差的、累的部门的同志就会有意见;如果搞了轮岗制,大家都有机会去好的、轻松的部门去工作几年,这样心理上都平衡。
二是有利于避免滋生腐败。
轮岗制这个东西被发明出来,能够在体制内得到这么广泛的运用,是因为这个东西有它实实在在的好处,那就是有利于避免滋生腐败。根据腐败的实际情况和反腐败的斗争经验,一个干部在某个岗位上呆得时间越长、掌握的权力越久,越容易与掮客发生勾连和权钱交易,因为掮客与腐败官员并不是天生就是一对,彼此必须经历一个相互了解和熟悉、试探和深入的过程,轮岗制度可以有效地给这个过程设置一个时间障碍,让掮客和腐败官员没有足够时间来达成利益联盟。这个机制作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在实际当中好像也能够起到那么一点点的作用。
反对轮岗的,理由也是比较充分的,主要是法官轮岗不利于培养高水平的审判能力。
法官这个职业有自己的特殊性。不同种类的审判业务各有要求各有特点各有各的复杂性和专门性,这就要求法官在各自擅长的领域长期扎根钻研、积累实践经验,有所专长才能有所精深,否则民事审判呆几年,又换到刑事审判呆几年,到最后成了“万金油”,杂而不专,什么都是略懂。一个略懂的法官是可怕的,因为他只能应付一些简单的案件,一旦案件复杂一点点,就很可能出现认识偏差,从而导致错误裁判。
在我看来,法官岗位不宜照搬推行轮岗制。
这不仅仅是由法官的职业特性所决定,同时也是由我们人民群众和司法发展的基本需求所决定的。
法官这个职业有个特性,那就是
专门性,它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基础
,并且在细分领域要精耕细作。这个职业如同医生一样,越高等级的医院分得越细,越高技术水平的医生也分得越细。比如医院分为内外科,内科又分为心血管内科、肝胆内科等等,一个医生在某一个科室扎根钻研越久,那么他的知识水平和临床经验就会越丰富,相应的专科医疗能力就越强,反之,如果一个医生一直都是在不同的科室轮岗,则很难在某一个细分领域成长为专家。
法官也是如此。我们假定两个法官都付出了相同的努力,一个在刑事审判领域工作十年的法官在刑事审判能力上要比一个在刑事、民事各工作五年的法官要强。所以,我们要注重培养专科法官。有的人会说,大医院要进行专科细分,但是基层医院却没有这么高的要求,法官是不是也该这样?这个是错误的。基层医院没有专科细分,你有了疑难复杂病症可以直接选择去大医院看病,但是司法诉讼不行,绝大部分的司法诉讼案件都是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解决的,你不能选择越级到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去,如果这两级法院的法官水平不高,那么会对司法诉讼案件的正确处理产生极大的影响。
并且从目前的实情来看,我们的司法并不缺“万金油”法官,也不需要“全能型”法官,而
缺的是高精尖的专门型法官。
另外,从建立高效审判团队的角度来看,轮岗制也不是一种好的选择。因为
审判团队要想运转高效,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成员之间彼此之间熟悉、相互适应,这样才能有好的协作。
正是这样,成员固定可能好过成员不固定,如果成员不断地在进行轮岗,那么势必导致这个审判团队可能一直存在磨合问题。
而考究轮岗的好处,第一,轮岗不是预防法官腐败的唯一途径,我们
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法官办案责任制和其他制约机制来防止法官腐败
,而轮岗制对预防腐败的作用在实际当中并没有显现得有理论上的那么大。第二,
照顾所谓的平衡心理,是对错误观念的妥协。
不同的审判岗位有各自的艰辛和不易,不能简单、机械地去区分孰轻孰重、孰难孰易。并且,干工作本来就不能拈轻怕重、过于计较个人得失。所以,有的人在心里把不同的审判岗位分成三六九等,一心只想自己去权力大的、担子轻的部门岗位上工作,这种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我们在设计和执行制度时当然不能向这种观念妥协或者照顾他们所谓的情绪。
因此,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专门型法官,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而不能照搬轮岗制。但是轮岗制可以适度地在部分人群中推行
,比如要求新进的年轻干部在被任命为法官前必须在两个不同的审判部门轮岗一段时间。这样有助于年轻干部全面了解法院工作,积累多种工作经验,并且年轻干部可塑性和学习、适应能力强,轮岗对他们而言不是强人所难,反而是在不同领域接触实务和锻炼自己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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