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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不要碰原件!不要碰原件!不要碰原件!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熊猫法律星球 Author 孰华予

来源:熊猫法律星球;作者:孰华予

前段时间,刷到一则新闻,实习律师过失将当事人提供的高额欠条原件放入碎纸机,网上广发英雄帖询问如何善后。作为一位从实习阶段摸爬滚打过来的三年级律师,我闻讯不禁心有戚戚然。一半是出于同道中人的感同身受,还有一半也是自己执业过程中类似事件的幸免于难。我很想安慰下出错的这位同学,告诉他吸取教训下不为例,但一个残酷的事实可能是,他极有可能因为这次差错赔上整个的职业生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原件的重要性再怎么说都不为过!


一份很有利的证据
先提一个我自己的陈年糗事吧,那还是初出茅庐担任律师助理,接到一起因为退休年龄产生的纠纷,我们代表公司方。
大意是公司的一位女员工到了50周岁,公司按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但员工却认为自己是管理技术岗位,按法律规定是55周岁退休,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就退休年龄争执不下,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员工一怒之下状告公司违法解除,提了几十万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在和公司接洽的过程中,客户显得底气十足,说此人不讲诚信,两年前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本来就想到期不续终止的,是这个员工哭哭啼啼跑到总经理办公室哭诉,最后双方才同意延期两年到该员工年满50周岁退休。为此该员工还出过一份承诺函,签字认可自己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现在却因为恋栈自己所在岗位事少待遇好,不愿挪位置,有违起码的诚信。
当听到客户有这样的“杀手锏”,我们顿时松了口气。要知道这个员工的title给得很大,是个副总经理。如果要实质去判断该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技术性质,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义务不言而喻。
现在好在是员工自己出过承诺函,明确表示过自己属于50周岁退休。这等同于自认为非管理技术岗位,除非员工能证明遭到公司欺诈胁迫,否则无异于自食其言。
考虑到这样的举动很容易让审判员形成坏印象,本案很可能形式审查,转而让员工举证为什么推翻两年前的承诺,结果很可能是不战而屈人之兵。
大意收了的证据“原件”
很有可能不是真的原件
因为预期比较乐观,这个案子很快就办理完委托,客户将员工的资料专门装订成一个文件夹,连同那份价值连城的承诺函一并移交给我们。
本来律所承接案件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只收复印件,原件不过手,避免散佚丢失。不过该客户是律所的熟客,很多情况下都是直接将装订员工信息的原件给到我们,再由律所自行扫描打印出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原件经开庭核验之后再向客户归还。
这一方面出于多次合作的信任,一方面应该也算律所提供的附加服务,是大客户维护的需要。

拿到客户移交原件后,主办即让身为助理的我扫描留存,并查看证据内容是否完整充分。经过初步检验,我发现文件夹里客户洽谈过程中聊到的材料都有,那份员工承诺函装在透明文件套里霸气的躺在文件夹材料的最后一页,作为压箱底的存在,显得贵气逼人。

因为该份材料非常重要,主办也让我小心保管,我像剥鸡蛋壳般小心翼翼的将这页重要的A4纸从文件套里抽出扫描,然后又小心翼翼的将其放入透明文件套。
这份承诺函的主文是机打文字,右下角是员工手写的签名,左上角还有一处非常明显的折痕。
当时还是律所实习菜鸟的我,根本没有意识在第一时间对客户移交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只从形式上看起来比较旧一点,又是合作过几次客户提供的,我便理所当然认为它就是原件,却也为日后争端留下了隐患。
收下文件扫描规整完毕,主办便让我将材料全部放置在他案头。因为开庭时间比较靠后,我便又去忙其他案子。毕竟实习律师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
约摸两周之后,外地出差的我突然接到主办电话,询问有没有看到员工承诺函的原件?我说原件不是放在文件夹最后一页的透明文件套里么?
他却说这怎么可能是原件?员工签字看着都像打印的,从纸头背面根本看不出签字痕迹,你收到材料的时候有认真看过么?
我一时语塞,主办说你回来再说,我先去问问客户。挂断电话,我丝毫回忆不起承诺函签字的模样,只有那道折痕印象深刻。


客户突然问责

我已失去最佳澄清时机

回所的第一天,意外接到了客户的问责电话:“你们主办说员工签字的承诺函看起来不像原件,你是不是中途复印时搞混淆了,这可是非常重要的文件,要是丢了你们得承担责任!”
我被客户冷不丁这么威吓,如挨一记闷棍,大脑瞬间有点供血不足。
所幸内心一番波澜之后还是稳住阵脚,回应时坚持两点事实:第一,为了防止出现混淆,我们拷贝原件的原则是只扫描不复印,因此不可能被替换;第二,承诺函左上角有明显的折痕,纸张看起来比较旧,也能和最新打印件或复印件相区分。
言外之意客户拿过来的材料是什么样,现在我们保管的材料就是什么样。如果里面材料是假的,那客户拿过来的时候就已经是假的了。客户见我回答比较恳切,确实也符合文件具有的特征,电话那头便没有再深究。

但接完电话的我却心情沉重,深知没有在交接文件的第一时间指出问题,向客户澄清的最佳时机已过,现在只能祈祷案件结果有利……



救命的录音证据

劫后余生的战战兢兢
开庭时,果不其然,对方律师在验看原件时一口否认这份材料的真实性,提出是公司伪造,甚至当庭表示要提起鉴定。
所幸公司还保留了一份与员工离职面谈时的录音,录音里员工坦言当初签承诺函是受公司威逼利诱,不签公司会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自己为了保住工作别无其他办法,而且为了表示自己的不认同,签名的时候没有署上日期。
正是因为有了这段录音,承诺函的鉴定结果无论真假,对方也不能否认这节事实。于是在庭上叫嚣鉴定的对方律师最终还是没有提起鉴定,我也免于受到从业以来最为严厉的谴责与追究。
还记得仲裁开完庭,当时仲裁员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当着客户的面提到这份承诺函看着不像原件,客户还回应是签字的笔比较特殊,纸张比较厚的缘故。

不过因为自始至终没有鉴定,这份承诺函的真伪无从得知,只有经手的我惊出一身冷汗,那是一种安然度过的庆幸,更是劫后余生的战战兢兢。




读书时没理解透的条文

实务中才感受到它的分量
有过这次经历,我翻阅了有关诉讼证据原件认定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至少从法律规定层面,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复印件必须要有原件支持印证,这也是对方的质证权利。读书时对这些条文的理解难免浮于表面,真到实务办理,方知这寥寥几语在证据认定中的分量。
我曾向一位业界前辈请教,如果法庭上没办法出示原件的结果是什么?他想了想,回答说那等于没有原件。
我询问法条不是规定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佐证?他说这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就像中国足球世界杯出线的概率,实务操作相当艰难。
后来随着我执业的拓展,在法庭上遇到越来越多“能演善辩”的当事人和同行,我更加深了对这句话的理解——原件就是诉讼活动的压舱石,对方可以否认你提出的一切意见,唯有事实不可否认,而原件就是事实的呈现。

如果不能识别好、保管好原件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它保持距离

入行愈深,愈觉得律师是个底线思维的职业,在其他人憧憬阳光雨露的时刻,律师要洞察背面的风险阴暗。

对于当事人律师在相信之余也要有所怀疑。譬如他告诉你是原件的,你要实际勘探,如果没法儿勘探的,最好还是不要收入囊中。
你的当事人或许不会出卖你,但不能把他的判断替代律师的判断,否则当事人的风险就会是律师的风险。
周敦颐说:“莲之出淤泥而不染,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原件作为在具体案件中定分止争的关键,如果不能识别它、保管它,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它保持距离,不要冒昧接收它。
倒不是说距离产生美,而是距离能带来对风险的阻隔和对客户的负责。

本文来自熊猫法律星球(ID:pandalawplanet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熊猫法律星球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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