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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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明律如是说 Author 陈明东耳西来
本文的标题是不是看着就让人生气,觉得不可思议,想骂人?
很遗憾,虽然我也一样很生气,一样觉得不可思议,一样想骂人,但身为律师,不得不告诉您:至少在目前法律框架、司法现状下,就是这样的。6月12日,被指定办理唐山打人案的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经河北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陈继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有没有天理咱们先不说,这就是王法规定的。
这是因为有这样一条不合情理却存在多年的规定:“刑事案件只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明显不属于物质损失,伤残(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颇有争议。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 36 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法释1号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刑法》规定了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损害的只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只赔“物质损失”,《刑诉法解释》规定“不赔偿精神损失”。
笔者以“精神抚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检索结果为0。
结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精神抚慰金”是彻底关上了大门的。
所以,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很荒唐的一幕:性质更恶劣、情节更严重、受伤害程度更深的刑事案件的赔偿额却远远低于性质、情节、受伤害程度等都不如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
比如唐山打人案中,假如施暴者下手比较轻(例如只扇了两个耳光。打出了轻微伤),被打女子是可以被法院判决支持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施暴者像曝光视频里那样下死手,丧心病狂人神共愤地殴打被打女子,法院反而不会判决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同理,假如垃圾男只是摸了几下受害人,言语调戏,情节轻微尚构不成犯罪,法院会支持精神抚慰金。
假如垃圾男兽性大发强奸甚至轮奸了受害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法院反而不会支持精神抚慰金......
荒谬吧?!
别说老百姓了,身为律师的我也死活想不通。
当然,如果施暴者自愿赔偿被打女子相关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也不禁止。毕竟这伙打人的人开迈巴赫、穿范思哲,不差钱的,为了被轻判一些,他们应该也愿意掏钱让被打女子“谅解”他们的。
结论: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现状,被打女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对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法院不会判决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那如果被打女子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呢?
这样会不会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呢?
依据前述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不受理就不会立案,更谈不上支持了。
所以,在因刑案引发的相关民事诉讼中,压根就没有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的途径。
我去,因为刑事案件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支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受理。那么,伤残(死亡)赔偿金呢?
因为“伤残(死亡)赔偿金到底是不是精神抚慰金”有争议,此类案件,起诉立案没问题,但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也不大。
法院不支持此类民事案件中的伤残(死亡)赔偿金的主要理由有两个:
其一,法院认为“伤残(死亡)赔偿金”也是精神抚慰金;
其二,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结束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而依据《刑诉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尚未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做了相关检索,发现不少法院认为:“伤残(死亡)赔偿金”也是精神抚慰金,刑案后的民事诉讼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所以,此类案件,也不判决支持伤残(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规定明确了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只限于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残疾赔偿金不在其列。赵某某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本质上仍系因犯罪行为所致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原审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赵某某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基本相同,残疾赔偿金不被支持,死亡赔偿金也不会被支持的。
结论: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现状,唐山被打女子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对施暴者的民事诉讼,法院也不会判决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希望能早点结束刑案受害人无法充分获赔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刑附民案件起诉精神损失,不予受理”,关上了诉讼程序的大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是将死亡赔偿金实体法适用的大门关上了。
同等程度的伤残,同样的死亡,刑事案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程度显然更深,危害性更大。
没有主观恶意的意外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死者家属可以获判被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一个满怀恶意的凶手故意虐杀导致他人死亡的,是刑事案件,死者家属反而不能获判被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举个例子,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司机撞伤了一名行人,行人因此有了伤残。相关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支持行人要求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假如这个司机是个人性泯灭的恶魔,心一横,索性来回碾压行人致死,行人血肉模糊死无全尸。家属悲痛欲绝,对凶手恨之入骨。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却不支持行人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例子中,用常识就可以判断,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普通民事侵权,但在赔偿上却天差地别。
言语侮辱某女性,依法支持精神抚慰金。
动手强奸某女性,依法驳回精神抚慰金!
这于情不合、于理不通,却于法有据……
这搁谁身上,谁能想通呢?
反正身为法律工作者的一员,我是想不通的。
这还怎么让受害者家属在刑事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呢?
在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经济条件不错,明明具有赔偿能力(比如唐山打人案中的这伙人),但因上述司法现状所限,受害者、受害者家属考虑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确实很少,让受害者不得不接受被告人的“积极赔偿”方案,“ 无奈”地进行所谓谅解。
这种屈服于不合理的法律规定而被迫产生的“谅解”,是对人性的扭曲,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侮辱,是对社会公众朴素的是非观的嘲弄。
咱也不要求刑案多赔钱,最起码不论是因犯罪行为侵犯了生命健康,还是普通的民事侵权侵犯了生命健康,受到法律同等保护,总可以吧?
不应当因为适用诉讼程序的不同,不应当因为受害者的“伤法”、“死法”不同,就出现天差地别、差距悬殊的赔偿数额。
为了让被害人及近亲属能在刑事案件感受公平正义及获取应有的损害赔偿,被告人不因刑事追责而逃避了应有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笔者希望最高院修正前述有点荒唐的有关司法解释。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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