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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科怎么就能为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伪造多张居民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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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

012022年6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立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亿余元;为谋取本人及他人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9731万余元;长期包庇娄河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该组织的“保护伞”,纵容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立科还利用职权为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等伪造多张居民身份证件。02对王立科的其他贪腐行为我就不说了,因为官员职务犯罪都差不多。我感兴趣的是:王立科还利用职权为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等伪造多张居民身份证件。我们知道,我们是一个实行严格身份证制度的国家。公安部2016年6月8日召开的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透露,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注销重复户口296万个,清理人口信息无相片人员1665.5万,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已由2009年的171万人减至10人,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民身份号码重号和重复户口等问题基本解决。但我们看到,仍然有王立科等人伪造多张居民身份证件,问题来了:身为副省长、公安厅长的这些身份证真的是伪造的么?当然,你说伪造也可以,就看你怎么说。还是上面的会议透露,2016年前5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摸排无户口人员109万余人, 为74.6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03有人有多个身份证,有人连个户口都没有,这就是社会现实。问题还在于:王立科的涉案身份证是谁给他做的?理论上讲,一省公安厅长当然不可能自己来做,自然是安排下属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八条规定: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来了:无论是公安厅长还是下属户籍警察,都知道伪造身份证件是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怎么就敢以身试法?我们看到,一个公安厅长已经践踏法律,公然置法律于不顾,这自然是可怕的,但问题在于:为什么没有下属敢抵制?为什么没有人敢举报公安厅长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说公安厅长身份特殊,有些时候需要另外的身份证件,那他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有什么特殊需要呢?另外,是不是只有王立科有这种一人多身份证的行为?建议组织借这次机会好好清查一下。04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也是咱们老百姓日常生活、工作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信息共享和信息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也出现了伪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等问题,对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全国公安机关多次开展打击整治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全链条、全环节精准打击。但有位公安局局长,竟然置自己堂堂正正的形象不用,偏偏冒用残障人士身份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件。05身为公安局局长,利用其管理户籍身份信息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指使下属先后冒用残障人士彭某某、刘某丁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身份证件。期间,陈震龙成功办理了彭某某虚假身份证件,而冒用的刘某丁身份信息因审核未过,制证信息仍存于户籍系统。后陈震龙以此前办理的彭某某虚假身份证件丢失为由,又指示下属补办了该证件。这些伪造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导致彭某某、刘某丁无法正常办理户籍手续进而获得政策帮扶。一个公安局局长,竟然用残障人士的身份,难道他是出于特情、为了侦查案件的需要?善良的人们一定会这样想,他或许也会这样解释。但组织认定: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这位公安局局长使用该虚假身份证件先后43次在长沙等地办理酒店入住手续,与其情妇发生不正当关系。想想他的情妇也挺可怜,和一个残联人士保持和发生着不正当关系。为了和情妇一夜之欢,竟然冒用别人的身份证,让残障人士无路可走,这人真是坏到家了。我们老家农村有四大坏:踢寡妇门、挖绝户坟、拳打残疾人、欺负老实人。看来,这位公安局局长真是坏到家了。公开资料显示,陈震龙(曾用名陈建军),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湖南双峰人,1991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长期在政法系统工作,历任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副局长、正科级侦察员,韶山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2011年4月出任湘潭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8年3月兼任市扫黑办副主任。(2021年5月21日澎湃新闻)06有些公安局局长一人多个身份证,但如果是普通人,可能就不得了了。让我们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第12期)。该案裁判摘要:被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这还算好的。但有多少人因为伪造身份证件入狱,或许是个庞大的数字。王立科被抓了,说明反腐的成功,但还是要建议制度,防止公安厅长王立科们拥有多个身份证。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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