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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侃:跟法官要个电话,就跟我要向法官行贿一样!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商裁判实务 Author 油菜花又开了

来源:民商裁判实务;作者:油菜花又开了
前几日,有法官朋友让我谈谈基层法庭如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公平正义这一话题。说实在话,这个话题有点大,可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讲清楚的。恰好这两天有法官在群里介绍了一点她个人的工作经验,又鉴于之前某律师因黄码无法及时联系法官的热点事件,今天咱就先从这里讲起。

作为法院人,大家应该都知道,法院工作最让法官头疼的是什么?——当然,那肯定是送达啊!法官找不到被告,就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续的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下去。而执行法官找不到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自然也会遇阻。但是,让当事人和律师最头疼的事情又是什么呢?甚至有人调侃,现在打官司最难的不是找不到被告,也不是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是根本就找不到法官啊!律师在开庭前遇到被赋黄码的突发事件却死活联系不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着实让人心塞!换位思考一下,将心比心:总不能只准你找我,而不准我找你吧!

说真的,能不能感受到司法正义,并不在于我们喊了多少“切实解决立案难”的口号,更不是发了多少条阅读量不足三位数的官样文章。靠假立案、搞假撤诉,看似结案率数字超高,但实际上却反而占用了正常的审理案件时间。办案效率非但没有提升,反而更加累人累心。——这绝对是一个南辕北辙的事情。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法官电话都打不通、联系不上,看看人家法院这个法官的做法,我觉得是真得好:不但手机号公开,还可以随时添加微信,律师如果遇到的都是这样的法官,是不是会觉得很“幸福”呢?没有比较就看不出来差距——法院与法院,法官与法官,差距咋就这么大呢?如果有人知道这个是哪家法院的法官,麻烦您在文末留言评论告诉我一下

无论案件结果怎样,是不是公平,是不是正义,暂且不论——因为每个人对于案件结果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法官也不能强求当事人认同。但单就律师和当事人可以随时联系到法官这一点来说,就足以能让他们感受到法官满满的诚意,有没有?
说实话,我都没有做到随时随地可以让律师添加我的微信,或者告知他们我本人的手机号码,最多也只是让书记员给他们一个办公室的固定电话。由此看来,给法官专门配个工作微信和工作手机号,其实还是很有必要的。最近看到莲湖区法院已在公开法官的工作手机号,这是一个好的苗头。笔者曾长期在基层法庭工作,与当事人建立联系的重要性当然是深有体会。基层法庭肯定是不能像院本部那样把自己与群众隔离起来——其实笔者也不认同院本部戒备森严的做法。为了方便当事人、律师联系我们,笔者让书记员注册了一个我们法庭的工作微信,又建了一个我们法庭的律师微信群。我们法庭也负责本庭的立案工作,在立案时会将工作微信的二维码、办公电话生成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上,开庭传票上也会预留法官、书记员的姓名和三个书记员的办公电话。目的是要确保只要当事人想联系,就一定能联系到我们。在诉讼文书上预留微信二维码、电话号码,既能让当事人和律师联系到我们,也可以方便他们发送诉讼材料。特别是有些时候,让律师和当事人提前把诉讼材料发送过来,就可以立即开展下一步的工作,无需耗费等待邮寄纸质材料的时间。当然,为了避免有与当事人、律师有不正当接触的嫌疑,这些联系工作都会安排书记员去做。有律师调侃,跟法官要个电话,就跟我要向法官行贿一样。其实法官何尝不是如此:一直被要求,从未被信任。

律师微信群主要用于律师联系现场立案、网上立案。2020年年初,因疫情原因,我省开始启动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多种在线办案系统。说实话,为了能在疫情期间让当事人和律师正常立案、正常参与诉讼,最高法真是为基层法院操碎了心,为律师操碎了心。十天半个月升级一下系统,三五个月出个新系统。到如今,从立案到调解、从保全到鉴定、从开庭到上诉、从阅卷到执行,无一不可以在网上操作。但多数的律师一开始并不能适应这一新情况、新变化,甚至就连很多的法官、书记员也都不能适应。建立律师微信群就可以省去一对一、手把手教授网上在线办案系统的繁琐,可以让更多的律师尽快掌握在线办案系统的使用方法,并且还能反馈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毕竟,律师才是网上立案、电子送达、财产保全等系统的主要使用群体,如果非要让每个当事人都去使用网上办案系统,这个不太现实。当然,为了提升在线办案的效率,我们也会在微信群里对律师提出一些规范化的要求,例如:必须要提供哪些材料、可以提供哪些材料,如何拍照扫描才能让材料更清晰等等。在普遍使用微信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送达诉讼文书不是更便捷有效吗,真不明白搞那么复杂的电子送达干什么。就是搞电子送达,那最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不主动签收的问题,也就是强制送达的问题。如果需要当事人同意签收才能送达,那我为什么不直接用微信呢?当然,工作微信还可以用于法官的调解工作,这可比电话调解的效果好太多了。法官建个微信群,给当事人、律师都拉进来,可以群聊也可以私聊,可以语音也可以视频,多好:笔者没有给双方当事人建微信群调解过,是因为感觉法官不适合在裁判的同时又参与调解。

有人担心,如果把微信号、手机号交给当事人知道,会不会遇到不明事理当事人的纠缠。工作中遇到当事人纠缠的情况也不是没有,但从数量上看,仅属个例。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一开始就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只要记住,无论遇到什么情况,法官、书记员要绝对保持克制和冷静,管天管地管空气的话不要乱说就可以了。当然,如果真是有特别过分的,那不还是有法律等着他来嘛!法官遇到的多了,自然就会形成具有个人风格的处理方式,自然也就有能力化解其中的各种不愉快。这种能力只能从实践中来,所以,逃避沟通、逃避联系,绝对不是一个基层法官最好的工作方式。法官其实是需要在与当事人和律师的沟通过程中积累工作经验的,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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