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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投诉律师“收3万元搞关系”!请看律协调查与剖析

来源:上海律协、律媒智库

开篇引言



上海律协在官方网站开设“警示台”专区,通过具体案例,提醒规范广大律师依法依规执业。今天,我们摘编一篇供大家学习参考。



R律师刑案辩护中收受财物案

投 诉

张先生向市律协投诉Y所R律师称,R律师受其委托作为其儿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辩护人,声称可以撤销案件,除收受1万元律师费外,另收取了3万元搞定关系。后承诺未兑现,张先生要求R律师退还3万元,而R律师坚持不退。调查与处理经纪委立案调查查明——张先生在Y所委托R律师作为其子第一、第二阶段的辩护人,Y所收取了律师费1万元,开具了发票。R律师又手写了一张收到张先生1,000元差旅费的白条。当天,张先生又通过其法律顾问C律师,将保存于C律师处6万元中的3万元汇入R律师个人账户。调查中,C律师称该笔款项是张先生放在他那里的,如R律师兑现撤销案件的承诺,则3万元作为对R律师的奖励。而R律师辩称,该3万元是他第一次在家中与C律师见面时向其借的,因其患有严重心脏病急需医疗费用。张先生则坚称该3万元是R律师用于搞定公安、检察等关系的。根据调查员的汇报,纪律委全体会议拟决定给予R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后R律师将3万元退回张先生,张先生向市律协撤回投诉,R律师也作出了深刻书面检讨。听证庭建议纪律委可减轻为训诫处分。纪律委经表决,接受了此建议。评 析刑事辩护是一项传统的律师业务。同时,也最能体现律师的社会价值,体现律师职业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作用。近年来,这一传统的律师业务由于种种原因趋于萎缩,刑事案件收益低、风险大,导致不少律师虽然对刑事业务感兴趣却不愿意接受委托。当我们感慨刑事辩护环境不佳的同时,应当反思,部分律师接受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也是造成辩护环境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R律师的违规行为而言,不难看出目前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还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是虚假承诺。根据行业规范,严格说来律师代理各类涉讼案件都不能对案件的法律后果发生进行事先的肯定性保证和承诺。律师可以就自己的委托服务进行尽职承诺,而“承诺是金”,律师必须对自己的尽职承诺负责,律师不能也没有能力对涉讼案件的结果进行保证和承诺。实践中,律师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执业经验就案件可能出现的走向、结果对当事人进行分析评估,但绝不能“拍胸脯”、“包打官司”。刑事案件“包打官司”,最大的可能就是去疏通关系、“搞定”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虽然,本案根据调查的情况,尚无证据能够证实张先生关于R律师曾声称该3万元用于疏通关系的主张。但现实中时有漂浮起的这种漠视法治的沉疴恶习却不容我们忽视。这类行为对律师自身的执业风险而言,轻则是违规违纪,重则即是触犯刑律自毁前程;而对法治而言,法律人的违法犯罪无疑是对一个国家法治的根本性破坏,又谈何法律的威信或者法律人的尊严呢?!其次是违规收费。按照规定,在上海市本市范围内,律师不应当收取当事人的“车马费”。如果律师事先评估相关案件将发生大量的市内交通费用,则应当事先与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并将其纳入律师费中。R律师开张“白条”收了1,000元“车马费”,严格来说已经构成了私自收费。此外,无论是C律师称的“奖励”,还是R律师自称的急需看病的“借款”,都是一种律师与当事人的不正当财物往来。律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勤勉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这点来讲,律师绝对不是可以自行其事的“自由职业者”,不能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向委托人牟利。因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当有一条界线,特别是在经济往来上,可以说在承办案件期间除了律师费不应当有任何其他经济往来,而律师费也应当统一进入事务所的账户。也许有些律师对这种“借款”不以为然,那我们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假设公检法这些其他法律共同体人员发生这种“借款”,作为律师又会作何评价呢?于是,当我们在为执业权利呼吁,希望社会能真正认同中国的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时候,有没有意识到应当同时履行我们律师的执业义务呢?再说,这种“借款”表面上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实质上是个别律师为了一己之利,巧立名目、偷梁换柱所采取的一种私自收费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如果R律师“兑现”了其承诺,张先生也未向律协投诉,R律师私自收费则三倍于合法收取的律师费。这里面有偷税漏税,还有侵害事务所的利益。因此,我们呼吁广大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要重视此类现象,若放松了这方面的管理,其实是助纣为虐,同时也必然会损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业的形象、声誉。随着新的《刑诉法》通过,应当看到律师刑事案件代理中的执业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广大律师要珍惜这一机遇,用规范的代理来赢得当事人、赢得公检法机关、赢得全社会对我们律师职业价值的进一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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