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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中级法院?你恐怕太狭隘了吧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语无疆 Author 卓新

来源:法语无疆;作者:卓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一审民事案件发改率为1.25%。有人撰文说,《如果这个数据是真实的,全国的中级法院就应该果断撤销,免得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在司法实践中又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说这话的人,要么对我国的四级法院审级制度的认识模糊不清,要么是站在律师的角度看待问题,抑或是对当前的司法裁判质量不甚知悉。
一审发改率是考核办案质量的第一指标。发改率低,只能证明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稳步提升。相反,如果发改率偏高,则能反向推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中级法院法官可能存在为了完成结案率、结收比等指标,而随意将案件发回重审;二是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仍然令人担忧。而一审发改率的降低,恰恰体现出“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的审级职能的有效发挥。有的人撰文称“一审发改率低,应撤销中级法院”的措辞,无非是处于以下考虑:中院的纠错职能发挥不够有力。其实大错特错:1.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与上诉率紧密相关,呈正相关关系。上诉率低,发改率必然低。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呈下降态势,其直接反映了上诉率的下降,最终体现了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大幅提升。2.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与调解率呈反相关关系。民事案件调解率越高,判决案件越少,则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必然上升。从侧面反映了人民法院不再过度追求民事案件调解率,摒弃了“和稀泥”的做法,裁判更有是非性。3.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与办案能力成正相关关系。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呈下降态势,反映了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全面提升,近年来,随着大批80后高等院校法科生进入员额法官序列,基层法院整体办案质量随之全面提升。中级法院在实际法院审级制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其作用不仅仅在于办理二审民商事案件,大量的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等均在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对中级法院法官的办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中级法院法官的办案压力不亚于基层法院。仅仅因为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的下降就妄言撤销中级法院。作者显然过于短视了。当前的关键点,是在于有效落实员额法官动态调整机制,中级法院可根据辖区各个法院的案件体量变化情况,对中院和辖区基层法院的员额在辖区内进行动态调整,以全面充实基层法院办案力量,以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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