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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发布实习律师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告,这是不给实习律师活路啊?!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学职业成长 Author XD晓东

来源:法学职业成长;作者:XD晓东

今天是吃瓜的时间。我们重点围绕一位王律师的话语展开聊聊。

事情是这样的。

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消息:


吴某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吴某,女,1993年生,为我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实习证号码:190120112XXXXXX),与我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至本公告日,吴某未与我所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吴某与我所解除劳动合同前,其他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或用人单位与吴某达成劳动关系的,须与吴某共同向我所承担有关责任;

二、未经我所统一受理并指派,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委托吴某承办任何的法律事务,如委托给我所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产生所有后果由吴某及委托人承担,我所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

2022年9月15日

不难看出,这活脱脱就是一则实习律师的竞业禁止啊,纳尼?

了解了这家律所几年前一件相同的招数后,直呼:

且看这个两年前的公告!是不是很熟悉:

且看这则判决书:意思很明确了,就是这家律所的这位律师竟然跟实习律师签订了三年职业期限制,说实话,好师傅你就是赶徒弟走,他都不会走的。据了解,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王云松律师:

看样子有些年限的老律师了。但是,近日网上出现了几年前这位大名鼎鼎的王律师的聊天截图:

这家伙发给谁的呢?
那这六万到底是什么钱呢?

OMG!

合着实习律师就应该是奴隶?白干活,不要工资,不要社保?

然后还要被这种王律师反复以恶语相言?

不禁要问?

不知道这位张律师后来怎么样了,我们祝福她找到好的律所好的师傅,继续走律师执业之路。

呜呼哀哉,后人哀之而不鉴之,文首的那位吴律师如果早点看到或者被告诫,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出来混,大家都是从徒弟过来的,基础工作都要有人做,买卖不成还仁义在呢,工作合作关系,凑不到一起也不用如此这般吧!

前几天,我在朋友圈讲了一个故事,朋友的徒弟工作不认真,被疯狂吐槽。

但是好在不会让他失业,但是反应出来市场上的确存在两种极端。好师傅和好徒弟往往是错配的。

不过也有朋友留言说,如果都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那最后也无法超越了。

各有道理吧。

但是啊但是,像这种非要拉低自己格局的怎么好意思出来发到网上,让同行笑话不说,还丢了律所的品牌,毕竟他还有个公众号。

罢了罢了。吃瓜群众还是要考虑一点:

我是徒弟,我应该怎么做?尽快独当一面

我是师傅,我应该怎么教?形成复利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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