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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动辄不开庭直接维持原判,谁来督促法院正常履职?

来源:技术辩护;作者:余安平

最近一篇文章在朋友圈引起热议,既然二审法院80%甚至90%都是不改判,那么保留二审法院有没有价值?一些激进人士干脆要求直接撤销二审法院,反正这些法院基本都是找理由如何维持原判,除了浪费民脂民膏意义不大,不如把这些法官都派去一审法院,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如同仲裁“一局定终身”。

这些激进人士的说法,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既然二审法院失去了价值,那么不如直接废除二审法院,加强对一审法院的监督就行。只有一审法院,要想就强化纠错那就是使用“大杀器”,其实不难。以刑事案件为例,直接使用“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两个罪名约束法官,凡是判罚不能援引法律依据、不能逻辑完整、不能说明理由的,一律定性为玩忽职守罪;凡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满意率定性为滥用职权罪。既然二审法院不愿意履职,那就应该交给侦查机关来履职,法官不能有效说明自己判罚依据被投诉的一律立案调查。此时即使只有一审法院,必然比现在的两局终审制更高效。律师属于天然的“保守派”,我当然赞同继续保留二审法院,但必须严格督促二审法院正常履职。二审法院应该比一审法院水平更高责任更重,一审法院允许犯错但二审法院不允许犯错。二审法官需要考虑三件事,即一审程序是否规范、一审证据是否完整是否使用了非法证据、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一旦出现一审程序错误,直接罢免一审法官;一旦一审证据或适用法律有问题,直接按照徇私枉法罪立案调查;一旦二审法官没能发现一审确实存在的错误,直接移送侦查机关加重处罚,一审法官可以免于处罚。无论是按照第一种模式还是第二种模式,毫无疑问不再有“不管你怎么辩,我都这么判”的法官,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法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立案标准应该比普通公职人员更低乃至“零容忍”,这才能保证他们尽职尽责,而不是“雇佣思维”。法院属于终极救济,负责终极救济的法官却不愿意担责,这说明缺少问责才是司法腐败的根源。当然,与之相匹配的是法官的待遇应该不低于同级政府官员的两倍,这才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而不是听凭一些缺乏法律思维的人把持着法院审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中国的法治建设会大踏步前进,从而根除“集体闯红灯”。没有问责就没有负责,当法官享有极大的裁判权却不需要负责时,大理寺少卿陆续被抓也就不难理解了。那些分不清证据瑕疵与证据不足的法官,该如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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