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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私营企业经营者借款,盘锦市中院副院长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辽宁政法、辽宁省纪检监察网

1、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某,利用职务影响,向私营企业经营者借款,2022年5月,宋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合议庭庭长于某,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严重超规定期限审理,并违规进行调解,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2022年6月,于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3、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鑫龙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5年至2022年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李鑫龙先后收受10人所送36万元人民币、10万美元及价值3.9万元人民币的4部华为手机,折合人民币共计106.89万余元。李鑫龙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李鑫龙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延伸阅读一


宋希,现任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曾任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021年1月11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任命宋希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免去宋希的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21年1月11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任命:宋希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育新为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丽为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圣辉为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赵长宏为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贾非为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曲直为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侯德生为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免去:宋希的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

延伸阅读二

辽宁省高院原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鑫龙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鑫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鑫龙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处理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李鑫龙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鑫龙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鑫龙简历

李鑫龙,男,汉族,1974年3月生,大学学历,1994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调研处目标管理科科员,黑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科员、副科长、科长,黑龙江省公安厅情报总队综合研究科主任科员、情报总队副总队长。2013年11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2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2019年8月任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2021年10月任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2022年3月30日,被免去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职务;

2022年7月29日,被免去辽宁省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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