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安市司法局;转自:民商裁判实务据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3月15日,泰安市司法局作出泰司罚决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钟敏律师停止执业7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泰安市司法局调查查明,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钟敏,为寻求案件执行方面的帮助,尽快执行到位,自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共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原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助理王成钧行贿11万。
王成钧,于2017年10月31日被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任命为泰安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
2021年5月21日,泰安市纪委监委官网发布通报称,王成钧背弃初心使命,不信马列信鬼神,自2013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先后收受案件当事人、律师所送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19.12万元。
王成钧严重违纪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于2021年5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受贿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泰安市司法局认为,钟敏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1]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五条第一项[3]的规定,经泰安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钟敏律师停止执业7个月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4月1日,注册资本30万元,律师人数11人,业务范围以泰安中院为主。
2022年11月14日,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中标了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招标的《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评估项目。
三家参与投标的律师事务所首轮报价分别为4.9980万元、4.9990万元、4.9900万元,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最终以4.89万元中标(以上信息来源于企查查)。
据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网站介绍,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位于泰安市市政府东邻,距泰安中院仅百米之遥,地理位置优越。
律所主任钟敏,历任山东省第十一、十二、十三届人大代表;曾任泰安市政府、泰山区政府、新泰市政府、泰安市公安局等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现任山东省律协会员服务委员会副主任,泰安市律协副会长、律师奖惩委副主任等职。
省人大代表的钱都敢收,这个法官的胆子真够大!
钟敏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已执业三十多年,2019年被评为第三届“泰安市十大法治人物”;2018年获山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行政荣誉奖章;多次被泰安市司法局评为泰安市优秀律师(以上信息来源于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
泰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钟敏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上缴律师执业证书,停止执业期限自钟敏上缴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钟敏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编者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3]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