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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被指潜规则女博士:痼疾为何难根除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度Law Author 赵果

来源:法度Law;作者:赵果

针对西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西南大学唯泉雪声228举报其导师赵某师德师风问题,西南大学给予了回应。


1月25日晚,西南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微博账号“唯泉雪声228”在网络反映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称:

2022年9月16日,该生向西南大学反映其导师法学院教授赵某相关问题。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经调查,赵某与该生存在不正当关系,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赵某以下处理处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低岗位等级、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教师资格等。以上处理处分已生效执行。2022年12月8日,学校将对赵某的处理处分结果正式告知该生。


关于反映不能被授予博士学位问题。西南大学表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博士学位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并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该生提交的创新性研究成果,经其申请学位所在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审核,认为未达到申请该学科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基本要求,不同意授予其博士学位。根据相关规定,该生可以先申请博士毕业证书,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该学科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基本要求,再申请授予博士学位。导师组将加强对其的帮助和指导。


西南大学表示,学校严格遵守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失范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感谢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关心和监督。



在此之前,女网友“唯泉雪声228”在社交媒体发文声讨说:
西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二级教授赵某利用导师职权胁迫我与他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三年。他要求我随叫随到,否则就不对我的学业进行指导。我必须服从他的一切安排,稍有推诿就会被他删除好友甚至拉黑。
“唯泉雪声228”说,导师对研究生有非常大的权限,连请假回家都要导师批准。我为完成学业忍辱负重三年。期间我尽心尽力地为导师的学术事业做事,却仍然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不能依法授位。

公开资料显示,涉事导师赵某1966年出生,今年57岁。1987年开始任教西南政法大学,后任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期间先后担任过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表示:从西南大学《情况说明》来看,该赵姓教师存在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情况,显然有违职业道德,有违其“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法定义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的规定,学校应当报请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撤销赵某的教师资格。


但撤销赵某的教师资格与授予该女生的博士学位是两个概念,撤销赵某的教师资格,并不当然意味着应当授予该女生博士学位。


根据《学位条例》,授予该女生博士学位的前提是该女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且需要达到“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的水平。


该女生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在程序上应当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最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该女生未被授予博士学位,究竟是因确实达不到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还是被有意报复,目前情况并不明朗。但授予学位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该女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法予以救济。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不仅仅应该具备相应的知识学问,还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这是千百年来人们对“教师”的普遍要求。《教师法》也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拥有教师资格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京衡律师事务所王媛媛律师表示:“教授和博士生关系不当”事件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


鉴于二人因师生关系等保持不正当关系,从主观层面分析,教授并未违背女学生意志强行与该生发生性关系,二人应系自愿发生关系,所以教授的行为不具备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又鉴于二人仅系保持不正当关系,又未存在重婚行为,所以不能以《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婚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为杜绝此类违反道德与社会善良风俗的现象屡现于高校,要切实重视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监督,不能让高校学位的获得成为教师俘获女学生的筹码。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浙江圣港(湖州)律师事务所张伟华律师表示:从通报情况来看,西南大学对教授与博士生关系不当经调查,对赵某与该生存在不正当关系,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之事实予以认定,但给予教师处分相关法规依据没有进行引述,此为缺憾。


教育部发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明确规定“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赵某身为法学教授,知法犯法,品行不端,难以出任师长,将其清除出教师队伍是西南大学管理层的正确决定,德高为师,身正为范,只有师德高尚才能为国育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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