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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请问有没有让男人那个地方不那么强的药?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学堂 Author 王学堂

来源: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特别声明:此文少儿不宜2023年1月26日,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襄阳一女子因剪掉丈夫YJ,被行拘十日罚款二百元。

这份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人杨某,1月25日21时许,在位于襄阳市的杨某哥哥家中卧室将丈夫张某生殖器上的阴茎剪掉。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拘留自2023年1月26日至2023年2月5日。该处罚决定书引发网友热议,同时也对事发原因表示好奇。对此,当地警方回应称,目前对杨某治安处罚是暂时的。即公安机关正在等鉴定报告,待报告出来后会根据结果追究杨某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表示若达到轻伤,就一定会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相信在正义网友的舆论影响下,这位女子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是我们真正要追求的结果吗?在法律业淫浸30多年,我们当然知道男性因生理机能缺失,不能尽男人义务导致的离婚案件。陕甘宁边区法院判决的侯丁×与侯张氏离婚一案,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所制作的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为:查侯丁×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妇之情,且患有羊羔疯病,既已当据讯明……侯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年,侯丁×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婚,实出诸不得已之衷心……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于法于情均无不合。但说起来,也确实有男人过强引发的家庭纠纷。回想起1997年,我当时在乡镇农村法庭工作。那时的法庭就在镇政府大院里办公,是个二层楼,楼下一个大房间是我们6名法庭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楼上有个简易审判庭,另外还有个值班室。我当时因为未结婚,老家又不在城里,因此有时常住法庭,以法庭为家。乡镇有个集市,许多老百姓赶集时会顺便到法庭咨询问题,法庭也是这些群众的家,大家氛围很好,真是“人民的法庭”,不似今天层层安检、处处安保。有一次有个40多岁的农村妇女来法庭上咨询,当时就我和一个审判员在法庭上,扭扭捏捏好久,她终于开口了,“法官,经常看到那些让男人强大的药品广告,但有没有让男人不行的药品啊?后来询问,才知道这个妇女已经生了2个女儿,孩子也10多岁了,但她遇到了一个精力旺盛的老公,经常晚上要搞那事,而且搞得时间特别长,有时一晚上都不下来。搞得女方特别累,而且特别难受,于是才有了她来法庭的咨询。这个,人民法官当然不懂。但我们只能好言相劝,告诉她有些男人特别强可能有病,建议她有机会和男人去城里的医院挂个男科,请医生给专业治疗一下。这些话其实是没有用的,但她却感觉满意,然后就连声道谢,走了。后来,就不知道有没有去医院,有没有解决。想想这个妇女确实不容易,40多岁的农村妇女老得厉害,每天农活很累,又遇到一个这么强壮的老公,自然苦不堪言。今天想起26年前的旧事,就与新闻中这位女性有关。从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1月25日21时许,在位于襄阳市的杨某哥哥家中卧室,在“口 交”后,将丈夫张某生殖器上的阴茎剪掉。这是不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这位妇女是自愿的吗?或许这才是案件的关键原因。说到这里,前几天微信好友余安平法官在其文章《除夕前拿到一份刑事再审改判的判决书,律师却没有丝毫高兴》讲到:那次办理组织卖淫罪案件,年轻的女检察官竟然问被告人什么是“打飞机”什么是“口 交”,被告人都不好意思回答,幸亏被男法官及时制止。那些社会经验严重不足甚至刚从大学毕业出来就担任刑事审判或公诉的检察官、法官,他们太容易因为自己的“纯洁”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又因为“国家不能输”,造成冤假错案。办理性犯罪的法官、检察官,能够从通过资格考试的派出所警察中遴选?
余兄的文章让我想起,我国台湾也存在类似情况。据联合报2011年3月23日《“家门、校门、衙门”三部曲 娃娃法官多》报道:“家门、校门、衙门”,“考选部”政务次长董保城以此三部曲,贴切形容法官年轻化的现象。官员指出,太年轻的法官要独当一面,自己心里都会害怕。例如才出校门,不会开车,就要处理车祸案件;有的法官问完妨害家庭案件,因为提问的方式太生涩,庭讯结束,法警都忍不住跑到法庭外偷笑。
一位年轻的女法官正在审理一件侮辱妇女案!法官:“请你将当时的情况仔细描述一下!”被害人:“当时嫌犯侵入我家,用刀子威胁我脱衣服,并要求我帮他吹喇叭!”法官:“那犯案用的喇叭呢?把案犯用的喇叭呈上来!”嫌犯大哭:“啊???”做法律人确实是不容易的事,没有生活阅历,很难懂法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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