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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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申请再审不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新江公司2016年7月4日申请再审。有观点认为,申请再审的行为是请求法院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意思表示,故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当自新长江公司2016年7月4日申请再审之日中断。
我个人认为,《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新江公司与德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圴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江公司应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诉、申请再诉均不影响判决的申请执行。
二、决定再审的裁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而非中断
有观点认为,再审裁定作出之日起执行时效中断。
我个人认为,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必须有法定的中断事由,再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裁定再审不导致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再审并不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但依据《民诉法》第213 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同时依《民法典》第194条规定,自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三、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不是执行依据
第一,两审终审是我国民诉法的基本制度,再审不是第三再,仅为纠错的特殊程序。《民诉法》第214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是对原审判决的重新确认,再审判决生效后,原中止执行而得以继续执行。本案中,市中级法院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故本案的执行依据应是区法院的判决,而不是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更不是市中院和区院的判决书。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裁定再审仅是中止执行而非撤销原审,原审判决如果没有错误的话,不会被撤销,原审判决的效力特别是既判力仍然存在,原审判决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判决,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再审做出维持的判决,意味着再审程序对原审处理结果和效力的尊重,且再审判决没有做出与原审判决不同的实体处理。如果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自然会一案有两个执行依据,且各个执行l依据都有自己的执行期间,会导致执行期间的混乱。
第三,再审之诉是形成诉讼,因此维持原判的判决是一个诉讼法上的形成判决,它只是表明了对于原判决予以维持的态度,本身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而没有实体法的内容。因此应当以原审判决为执行依据。
第四,从价值取向看,申请执行期限的设计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因此,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权利实现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那么他人更无关心、照料其利益之义务,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自2015年3月31日起新江公司本可以申请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其一直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已经罹于执行时效,该权利已经不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2020年4月7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后,其本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继续执行,然而其还是任由其权利睡大觉,如果允许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为执行依据,等于债权人新江公司将会因再审判决重新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同一个案件中第二次取得执行时效期间。这种通过否定自身再审请求的再审判决而重新获得申请执行的权利的结果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和我国基本的法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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