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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政法委书记的权力不如公检法“三长”?

转自:yaojingyi1972政法委是党委下属组成部门,代表党委履行对公检法政治上的领导。政法委不领导公检法办案,只领导公检法贯彻落实党中央政法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政法委书记虽然是党委常委,政治地位和政治影响力高于公检法“三长”。但政法委书记不能干涉公检法办案,不能插手案件办理,不能过问案件。因此,政法委书记对公检法办案没有案件决定权,实际权力是不如公检法“三长”。第一、政法委书记的权力不如公检法“三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政法委书记不能干涉公检法办案政法委书记主要职责是代表党委履行对公检法政治上的领导,督促公检法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委政法工作决策部署,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法委书记不能插手公检法办案,不能打听案情,不能过问案件,不能指挥公检法办案。也就是说,政法委书记虽然是党委常委,但在具体案件上,没有处理权。二、政法委书记不能决定公检法的干部人事司改后,县法检“两长”的干部管理权由市管收归省管,其他班子成员由县管收归市管,县委政法委书记对县法检“两院”的干部人事没有决定权。市法检“两长”属于省管干部,其他班子成员市委只有干部协管职责。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公安局长由地方政府副职兼任,在政府常务会议上有很大的发言权。公安局内部的干部人事工作,有的可以提升到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常务会议推动党委选人用人。政法委书记是党委常委,对公安机关的干部人事有一定的建言权,但没有决定权。三、政法委书记不能决定公检法的办公办案经费公安局的经费由地方政府保障。对有关经费申请,公安局长可以以政府副职的身份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基本上脱离了地方的限制和制约,政法委书记不能决定省以下法检“两院”的办公办案经费。第二、政法委的现实运用一、协调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公检法互不隶属,互不领导,彼此高度独立。在办案中,往往需要政法委协调公检法三家的办案关系。公检法有关重大事项需要上升到党政层面,往往由政法委协调党委和政府,推动工作的解决。二、对公检法办案启动监督程序政法委不能干涉公检法办案,但政法委可以就某些社会关注度高、社会敏感的重大案件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就相关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案件办理上的问题,可以启动问责程序。三、强化对公检法的业绩考核政法委可以制定对公检法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公检法的绩效考核,推动落实绩效考核奖金等。总之,政法委是公检法的领导机关,代表党委履行对公检法政治上的领导。但政法委的领导不涉及办案,不插手、过问案件,主要通过督促公检法执行党委决策部署。政法委书记虽然是党委常委,除了政治地位和政治影响力高于公检法“三长”外,实际权力不如公检法“三长”,这也是政法委书记岗位权力比较尴尬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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