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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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我,如果县委书记对县法院院长的工作不满意,能不能免去县法院院长的职务?
要弄懂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介绍下干部管理权限。
县委书记作为省管干部,干部的管理权限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作为县委书记,只能对县管干部的任免、调整有决定权。
县里面副处级领导属于市管干部,干部的调整任命由市委决定。县委书记对副处级领导的任免虽然没有决定权,但可以通过职务影响力向市委建言,对副处级领导的进退流转会有一定的影响。
县法院院长与副县长等副处级领导的干部管理权限有所不同。司改后,县法院院长的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管收归为省管,也就是说,县法院院长也是省管干部,县委书记对县法院院长的工作不满意,一般不能免去法院院长的职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受干部管理权限的限制。司改前,县法院院长属于市管干部,法院的人财物都要接受县委县政府的管理。县委书记对县法院院长的工作不满意,可以通过向市委建言,要么免去县法院院长的职务,要么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可以说,司改前,县法院院长诸多方面都要受县委书记的限制和制约。司改后,县法院的人财物全部收归省管,县法院院长的干部任免权限收归到省委组织部,县委书记即使对县法院院长的工作不满意,也只能向市委建言,由市委向省委提出调整县法院院长的意见建议。不过,市委即使采纳了县委的意见,也要征求省高院的意见,省高院不同意免去或调整县法院院长的职务,省委也不会采纳市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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