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县委书记可以免去县法院院长的职务吗?

转自:法语无疆

有网友问我,如果县委书记对县法院院长的工作不满意,能不能免去县法院院长的职务?

要弄懂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介绍下干部管理权限。

县委书记作为省管干部,干部的管理权限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作为县委书记,只能对县管干部的任免、调整有决定权。

县里面副处级领导属于市管干部,干部的调整任命由市委决定。县委书记对副处级领导的任免虽然没有决定权,但可以通过职务影响力向市委建言,对副处级领导的进退流转会有一定的影响。

县法院院长与副县长等副处级领导的干部管理权限有所不同。司改后,县法院院长的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管收归为省管,也就是说,县法院院长也是省管干部,县委书记对县法院院长的工作不满意,一般不能免去法院院长的职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受干部管理权限的限制。司改前,县法院院长属于市管干部,法院的人财物都要接受县委县政府的管理。县委书记对县法院院长的工作不满意,可以通过向市委建言,要么免去县法院院长的职务,要么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可以说,司改前,县法院院长诸多方面都要受县委书记的限制和制约。司改后,县法院的人财物全部收归省管,县法院院长的干部任免权限收归到省委组织部,县委书记即使对县法院院长的工作不满意,也只能向市委建言,由市委向省委提出调整县法院院长的意见建议。不过,市委即使采纳了县委的意见,也要征求省高院的意见,省高院不同意免去或调整县法院院长的职务,省委也不会采纳市委的意见。

第二、县法院院长的职务受法律保护。法院在依法履职中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的干涉。县法院院长作为员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是主责主业,县委书记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干涉法院的工作。不过,县法院院长也要接受县委书记的领导,执行县委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县委书记对县法院院长的工作不满意,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让法院院长接受,法院院长可以拒绝县委书记有关要求。曾经有新闻报道,地方党委要求法院院长全体参与创卫活动,下令法官走上街道去搞卫生,该法院院长直接拒绝了地方党委的要求,原因很简单,法院可以拒绝地方党委安排与审判业务无关的工作。总之,县委书记是不能免去县法院院长的职务,这也是县法院的人财物收归省管后最明显的变化,减少了地方党委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限制和制约,有利于独立审判、公正司法。


往期回顾

法律人那些事法律控的自媒体关注 “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