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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延期开庭这件事,有法官给律师立了三个规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商裁判实务 Author 油菜花又开了

来源:民商裁判实务;作者:油菜花又开了


瞎说,法官又不是律师的领导,怎么可能给律师立规矩呢?
律师又怎么可能听你法官的规矩呢?
但现实中,还真就有法官为了解决律师延期开庭这件事,专门给律师立了规矩。
究竟为何,请听我仔细道来。


律师遇到庭审排期冲突的情况,首先会衡量一下哪个庭审相对来讲比较重要,以确定哪个案子需要递交延期申请。
——就代理原告与代理被告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律师通常都会觉得代理原告方的案子要重要一点。
因为原告是主张权利的一方,当然期望庭审尽快进行;而被告则是阻碍原告实现权利的一方,当然期望案子拖的越久越好。
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律师接受了被告方的委托必须要出庭,他甚至也会认为不出庭反而比出庭的效果要好。

如果两个案子的重要程度差不多的话——例如都是代理的原告,或者都是代理的被告——那律师就要考虑哪位法官比较好讲话一点。
遇到好讲话的法官,申请延期就会比较顺利,可以省去不少麻烦——要不怎么说,柿子都要专捡软的捏呢?
但有些情况是,委托人(通常是被告一方)找来的时候就已经临界开庭日期了,律师准备材料已然来不及,他就得琢磨怎么找个理由申请延期才能争取点时间出来。

甚至有的律师纯粹就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思找借口拖延庭审时间(虽然我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但肯定不排除有这种情况存在)。
而对于法官来说,遇到有律师申请延期开庭的,着实会让人头秃加头大。
手里的案子那么多,两三个月之内的庭审都已经排的满满当当的,哪还有一点能见缝插针的地方,要是再往后延,那审理期限可就占用的太多了。

每变动一次开庭日期就会打乱原有的工作安排和节奏,其他各方当事人也都需要重新通知一番,平白无故增加了工作量不说,万一有哪个当事人一时联系不上,那麻烦可就大了。

况且,原告方对迟迟没有立案本来就很有意见了,假如再通知延期的话,说不定就会暴跳如雷,跟你骂N。

此时,法官处理案件的公正性立场势必会受到原告方的质疑,这是哪个法官都不愿意看到的。
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其实也在“反思”,为什么每次一遇到排期冲突,这些律师就来找我申请延期呢,是不是我太好讲话了啊?!
难道是,柿子净找软的捏!?

——我特么原来是个软柿子啊!
这样下去哪行,哪个律师一遇到需要延期的都来找我延期,这工作还怎么干,不行,我得把规矩改改!
以后,但凡申请延期审理的,一律不准许!




可民诉法也没有把这件事情讲清楚到底该怎么处理,既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况准许延期,延哪一个,也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不准许延期。
也许,在民诉法看来,现实中根本就不会遇到这种情况吧!
就好像民诉法始终都认为法官在一个时间段内只需要审理一个案件一样,不存在同时审理几十、上百个案件的情况。
所以,一个案件给你三个月的时间,已经绰绰有余了。
既然是这样,那从法律上来说,法官不同意延期的话,律师似乎也挑不出什么毛病。
但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

如果一概不允许延期,人家就会说你不近人情,不知道司法为民,司法没有温度......
再不济,就给你整点舆论影响,给你上纲上线,打投诉电话......
一旦造成影响,你肯定吃不了兜着走。
不信,你就试试。

反正,背锅侠绝不是浪得虚名!

但不管怎么说,一个案子究竟能不能延期,最终还是要取决于法官的态度,关键就看法官怎么把握。
有没有一个“既......又......”,两全其美的法子呢?
既能达到解决排期冲突的目的,又能让对方当事人没有怨言,同时又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恶意拖延诉讼,各方都能皆大欢喜,岂不是最好?!
可是,这样的好事上哪找呢?
——嗐,又要浪费我好多头发。




实际上,申请延期审理的一方,多数都是被告方的律师,原告方律师申请延期的情况实属少见。
因为能够立上案、排个期就已经万福了,哪个律师还敢“奢望”“法外施恩”再允许你申请延期啊!
这也正是我认为律师代理原告的案子要比被告的案子重要的主要原因(嗯,这也是从律师的角度揣测的,不知道对不对)。

而且让人奇怪的是,律师遇到庭审排期冲突的情况,往往想到的是申请“延期”,而不是申请“改期”——不知道从哪里冒出来的这种思维定式。
只要能错开开庭时间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不能“改”期,而非要“延”期呢?


这里还是需要说明一下,因为小地方律师的业务范围基本上都在当地,而法官与律师一般也都相互认识。
唯有如此,才具备法官给律师立规矩的条件。
假如你给一个几年才来立一个案子的外地律师立规矩,他不说你“吹毛求疵”“故意刁难”才怪。


当然,前期的准备工作还是要做的,至少,你需要建一个本地律师的微信群——因为据心理学家分析,一群人要比一个人好对付些。
群名不能叫“XXX法庭律师立案工作群”,这名字太low了!
群名要大气一点,站位要高一点,这样才能彰显你的与众不同。
所以,我们的群名叫:立别人的案,让别人无案可立!

自行脑补一下吧


反正吹牛又不犯法。
关于立案的很多事情其实也是有规矩的,因为在这里三言两语也讲不清楚,故略过不提。
可以不吹牛地说,“让别人无案可立”,咱肯定做不到,但在七日内立案,这个虽有难度,但还是能够克服的,事实上,也算基本做到了(留点余地,防止有人怼我)。


回归本文主题。
就律师申请延期的这个事情,我交代给负责立案接待的书记员(基层法庭自己负责立案)三个规矩,让他通知到律师群里。
这三个规矩归纳起来就三个“原则”:第一、原告就被告;第二、被告就原告;第三、外地律师优先。
第一,原告就被告
这一条专门针对的是原告方律师申请延期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的原则是一概不准许延期。
要么,你自己换其他律师出庭;要么,你自己联系被告方协商(是自行和解,不是协商延期),只要能达成和解协议,我们可以随时安排双方签调解协议。
我们能做的也就是提供一下被告方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安排一下庭前调解,但延期开庭的事情,你想都不要想,没门!
这里,还需要再说明一下:这绝对不是在“逼”原告就范,而是在立案的规矩里边当初就说好了的:你可以在递交立案材料的时候,告诉排期的书记员哪天方便或不方便。
因为你的排期优先权已经在立案的时候使用过了,所以不能再申请延期。
不是因为法官有权力才让你服从,而是要让你自己都觉得这样才最公平合理。

第二,被告就原告
这一条专门针对的是被告方律师申请延期的情况,对于被告方律师申请延期的,处理方式要比较复杂一些。
一概不准许延期,肯定是不行的,我的要求是,你可以申请“改期”,而不能申请“延期”。
说白了就是,只能提前,不能延后,除非我们开庭前确实没有时间给你安排,才可以例外。
要不然,你就参照前一条,自己去联系原告达成和解。
提前开庭,正是原告方求之不得的事情,他当然不会有什么意见。
另外,之前排定的庭审时常也会因为撤诉、调解等原因出现空档,改为提前开庭,恰好可以递补这个空档。

这样一来,既避免了被告方庭审排期的冲突,又不会招致原告的埋怨;既达到了缩短审理期限的目的,又不影响其他的工作安排。
“既......又......”;“既......又......”,各方都不吃亏,有四利而无一害,可谓“共赢”。
不用担心被告方答辩期、举证期限够不够的问题,因为只要被告方没有意见,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
也不用担心上纲上线的问题,因为法官又不是不给你解决庭审排期冲突的问题,民诉法又没说只能延后,不能提前。
事实上,以上两种情况的实际效果,往往都是双方的律师主动找对方寻求和解,需要提前开庭的情况反而倒不常见。

这样一来,就算法官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拖延诉讼的企图,他也是不能够得逞的。

(文末留言,猜一个四个字的成语)




第三,外地律师优先
其实这一条也不能算是什么规矩,实际的意思就是,我们虽然可以给本地的律师定规矩,但不可无差别地适用于外地律师。
我们是内陆的小县城,而且又是乡镇的基层法庭,外地来的律师本来就不多见, 为何就不能让他感受一下有如家般的温暖呢?
对于外地律师申请延期的,我们当然也会向他建议能不能提前开庭,如果不行,那就再考虑延后开庭。
但我们会要求他提交:变更开庭日期的申请书、开庭日期冲突的证明材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书面答辩状,以及提前或延后可以安排的开庭时间段。
以上材料需要先通过微信发送给书记员,书面材料可随后寄交,避免因邮件在途耽误排期工作。
书记员在收到微信发送的材料后,要第一时间通知到其他各方当事人,并与各方协商择定开庭日期,防止再次发生排期冲突的情况。




最后,回答一下本文一开始的问题,即:为什么法官敢给律师立规矩?

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我向他们承诺:按照规矩来,就能确保你在七日之内立上案!

我觉得有这一条,就足够了。
毕竟,七日内立案,不是每个法院、每个立案法官都能做到的。
我相信,律师会做出自己的选择!

事实上,群里律师不但没有人反对,反而表示大力支持。
当然,也许有人不服气,但是并没有人在群里说出来,他不说,咱就可以当他没有意见——也许,这就是心理学家所说的,一群人与一个人的区别吧。
其实,立什么规矩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搞的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究竟是为了方便工作,还是为了其他。
问题的核心不在于立不立规矩,而是要看你的工作目标与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的目标是否一致。
假如这两个目标既不重合,也不平行,那么,你走得越远,这两个目标之间的距离反而会越大。
你说,是不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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