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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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申请人(包括原告、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案件立案需要,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查询全国范围内户籍人口信息。
二、立案申请人可通过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立案窗口现场提交申请、在网络立案平台上传申请材料等方式申请查询户籍人口信息。
三、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由法院立案部门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并经立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查询,采取专人查询、专人审批、口令专管、查询留痕、书面答复、留档入卷等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四、立案申请人申请查询户籍人口信息时,需如实填写《当事人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并附相关立案材料。
五、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二)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的;
(三)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籍登记信息范围的;
(四)被查询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或者不符,导致无法查询的;
(五)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六、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结果以法院司法大数据智能分析平台信息为准。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19日起施行,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
延伸阅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为立案申请人提供
全国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户籍人口信息查询覆盖面,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今日起,佛山两级法院为立案申请人提供全国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等因案件立案需要,可向对应案件管辖法院申请全国范围内户籍人口信息的查询。
二、申请人申请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可在立案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或在网上立案时上传申请材料。
三、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指定工作人员专职负责,采用专人查询、全程留痕、定期公布查询台账等措施,杜绝信息泄露隐患。
四、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的工作指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查询申请不予办理:
(一)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范围的;
(三)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籍登记信息范围的;
(四)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导致无法查询的;
(五)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事诉讼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住所信息导致无法起诉的难题,现就全省法院为原告或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别,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之一。
二、原告或代理律师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时,一并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协助查询。
三、原告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信息的,应当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证明起诉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
3、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
4、并如实填写《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
四、代理律师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信息的,应当提供:
1、律师执业证书;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代理合同;
4、证明起诉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
5、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6、并如实填写《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
五、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符合查询条件的,管辖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现有信息化系统协助查询。查询到结果的,告知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并依法登记立案。
六、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者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查询信息超出起诉范围、被查询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匹配等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管辖法院不予协助查询,并及时回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
七、当事人不知道被告身份证号码的,可以委托代理律师代为查询。律师可持律师证件、介绍信等材料,向被告住所地派出所依法申请查询被告身份证号码和住所等信息。
八、全省法院立案诉讼服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办理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协助查询申请,并经立案庭或诉讼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查询,严禁未申请、不审核、私自查询,严禁查询与诉讼无关的被告信息。
九、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正卷,随案移转,留档备查。
特此通知
附件: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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