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师生:校园疫情防控中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很严重!
当前 新一轮疫情冲击全国各地
点多 面广 频发
疫情防控难度加大 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对于校园来说
疫情防控更是涉及到千家万户
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
没有一个人是“旁观者”每个人都是“责任人”
广大师生应当肩负起保卫校园筑牢防线的责任
认真履行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的义务
疫情防控当前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高校师生更应当模范遵行
烟台大学官微特地根据权威信息来源
整理了校园疫情防控中
师生可能会触犯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帮助大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
Case 1
2020年2月8日,青岛某高校发布通报称,7日,有1名教师私自翻越围墙进入校园,2名留学生私自从体育馆门口西侧翻越围墙出入校园。针对上述3人违反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的情况,相关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021年10月24日,河北某高校职业技术学院2018级应用电子技术教育专业本科生何某某未经批准,违规出校(翻墙外出),夜不归宿;10月29日,该校体育学院2020级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本科生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未经批准,违规出校(翻墙外出),夜不归宿。根据该校学生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给予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2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
Case 2
广东某大学医学院官网2021年6月25日发布《关于给予陈某仲同学纪律处分的通报》。该生6月7日被所居住社区判定为“次密切接触者”,且被要求返回家中进行居家隔离。该生于6月8日离开学校回家进行隔离,直至6月10日才把以上情况和5月21日以后曾居住在涉疫重点区域的信息告诉学院,在此之前该生未曾按照市、区和学校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个人与疫情防控相关信息,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由于该生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导致了共160余名师生需要居家(宿舍)隔离和进行“三天两测”的核酸检测,其中46名学生无法正常参加6月12、13日进行的英语四六级考试。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某仲同学警告处分。
就读于湖北某大学的赵某于2020年1月22日到从学校返回滨州市惠民县后,没有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向社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其自湖北来惠信息。2月4日,惠民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安排民警进行核实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赵某予以警告训诫。同时,将其故意隐瞒湖北行程,未如实登记湖北来惠信息,扰乱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通报其所在学校。
3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3
Case 3
2022年1月1日,某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进行核酸检测,该校学生张某某于1月2日21时将自己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检测报告单》图片使用p图软件改成阳性,为与同学开玩笑,通过聊天软件发给同学袁某某,袁某某明知该《检测报告单》为虚假图片后,仍然将该虚假《检测报告单》发到群里,随后张某某的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单》在群里传播。经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依法对张某某、袁某某进行审查,张某某、袁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张某某、袁某某因涉嫌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4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4
Case 4
2021年8月4日下午,淮阴分局三树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夏某陈、熊某娟无视通告规定,在家中开设辅导班,容留28名学生补课,且没有做好疫情防护措施。夏某陈、熊某娟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淮阴分局依法予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5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5
Case 5
2020年2月10日,重庆市巫溪县古路某学校教师罗某,在检查点,无通行证且未佩戴口罩欲强行通过,工作人员刘某上前劝阻,罗某不但不听劝还当场辱骂刘某,两人发生冲突,造成刘某面部、头部等部位受伤,执法人员只好将其控制。罗某最终被奉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巫溪县教委对罗某违法事件通报全县教育系统(处分决定按程序办理)。
6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6
Case 6
2020年2月2日17时许,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派出所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工作人员,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工作人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综合其犯罪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7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7
Case 7
2020年2月3日下午,李国乘坐其兄弟李某华驾驶的小汽车,途经石梯镇田家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卡点时,拒不配合防疫检测,与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引发大量群众现场围观,导致村道交通堵塞,造成网络负面舆情和不良影响。2月5日,给予李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其在全乡公开检讨,并免去其行政职务。
8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
Case 8
2021年9月25日,同安分局祥平派出所在辖区排查未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员时,查获一名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违法人员。经查,2021年9月13日至25日,居住在同安区西湖塘里某集体宿舍的蒋某无视房东等人的敦促,连续多次无故拒不执行当地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9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9
Case 9
2021年7月21日上午,南京64岁的毛某宁借了他人的绿码擅自离开已经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到扬州,居住在其姐姐家中。21日-27日期间,毛某宁并未按照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且还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毛某宁被刑拘,案件进行进一步审理。
10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0
Case 10
居住于北京昌平区宏福苑小区的两名确诊病例,于2021年10月16日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然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2人仍然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接受正规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与他们一同打麻将人员中有多人确诊,公安机关对上述两人刑事立案侦查。
11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1
Case 11
2020年2月3日,接到热心网友曝光:一辆湖州牌照车辆在滨河大道上向外乱扔废弃口罩。接到线索后,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火速展开调查,通过交警部门的配合协助调取,找到了车主朱某。通过现场询问,该违法行为系朱某妻子黄某所为,黄某现场承认其违法行为。2月3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场签署了文书并缴纳罚款人民币貳拾元整。当事人现场写下了保证书并表示今后将杜绝此类不文明行为,特别是对废弃口罩的处理。
12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12
Case 12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11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13
Case 13
2020年2月1日,灵宝市川口乡某村民田某波驾车回家,在经过村口疫情防控检查点时,被值守人员要求进行消毒、测体温时拒不配合,与值守人员发生争吵,后经劝说完成检测后,田心中不悦,直接开车来到村部与村干部“论理”,并要在村部值班室内撒尿,被及时制止。此过程中,田某波满身酒气引起了民警注意。在将其控制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对其酒后驾车行为进行查处。当晚,田某波用手机自拍两段辱骂村干部的视频,分别发到两个数百人的微信群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多方侦查后,田某波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14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14
Case 14
2021年11月7日,铁岭市一居民自大连庄河自驾返回铁岭,社区通知其需集中隔离。但是,在周边居民发现该人在小区内出现的时候,该人仍坚持称自己不在铁岭,还屡次挂断电话拒绝接听。社区工作人员敲门,屋内不答复;打电话,电话关了机;通过多方渠道找到了该人微信,添加后,该人伪造了自己的定位,谎报其在山东,不在本市。社区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联合卫健部门工作人员最终在铁岭市龙山乡一门市内找到该人。即便如此,该人仍然否认自己真实身份,还编造名字试图欺骗民警,直到民警拿出带有其照片的身份凭证时才不得不承认,卫健部门工作人员当场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公安机关针对其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15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案例15
Case 15
2020年1月,孙某某返回四川老家后被医院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孙某某不听隔离劝阻、悄悄逃离医院接触多人,且在后期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16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案例16
Case 16
张某智在出现感染症状后,2020年1月24日、27日、28日分别在东方市人民医院、东方医院就诊时,刻意隐瞒其密切接触从湖北武汉到东方市居住的姐姐、姐夫等情况。在就诊过程中,还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多次在输液时向医护人员吐口水。1月29日,张某智乘坐动车前往海口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检查,后被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导致多名医护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封闭隔离观察,其中有两名医护人员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导致东方八所镇山海湾整个小区封闭式管理,其行为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智已被东方市公安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17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17
Case 17
2021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典型病例中,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2021年10月16日,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导致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陈某林、刘某敏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18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18
Case 18
云南省景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2月4日通报,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2020年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郦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
个人守法是本分
是共同防治疫情的应有之举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
必须加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法律不是儿戏 疫情之下不容任何人胡闹
做一个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人
就是在维护全体中国人民的抗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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