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第812期>侦监以案释法暨“我最满意案件展评” (一) 活动开始了!

柳州检察 2019-04-17


今年,柳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和政治部继续联合在全市侦查监督部门开展“我最满意案件”展评活动,旨在提高侦监干警侦查监督核心业务能力,以规范精细办案为指引,以多出精品优质案件为抓手,以强化司法责任落实为保障,由“我最满意” 向“人民满意”标准看齐。展评活动围绕侦监工作职能,设立了审查逮捕、立案监督、纠正漏捕、侦查活动监督以及检察建议共五个展评项目。同时结合自治区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开展以案释法“六进”活动的工作部署,将展评活动与以案释法相结合,积极宣传侦监工作职能、法治理念以及法律知识,弘扬检察正能量,现在将提交的优秀案件作公开展评。


一号展评案件

吴某某、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提交院:城中区检察院

承办人:王晓君、邓李敏

▲王晓君,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邓李敏,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展评类型立案监督,审查逮捕,纠正漏捕

主要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23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韦某某在乘电梯的过程中,嫌疑人吴某某对一杨姓女子有摸屁股的猥亵行为,从电梯出来后,嫌疑人吴、韦两人与该女子及随行的朋友覃某某、沈某某等四人发生争执,并对其中三人实施殴打,其中嫌疑人吴某某殴打并脚踹覃某某,导致覃某某后脑撞击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卡车,经医院初步检查,覃某某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形成,有生命危险。


1、立案监督

罪嫌疑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城中院侦监科联络员通过警务综合平台审查侦查机关受理情况时发现,报案人报案后,侦查机关迟迟未予立案。据初步了解,侦查机关因伤情鉴定结论未出而不予立案。承办人经调阅材料后认为,虽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未得出,但根据医院对被害人颅骨损伤的诊断证明可推定被害人的伤情至少达轻伤以上,吴某某明显涉嫌故意伤害罪,若不及时立案侦查,很可能导致证据灭失,遂果断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侦查机关于次日即对覃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2、审查逮捕

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后,以寻衅滋事罪提请逮捕。经审查,承办人认为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该案的起因是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对杨某某有猥亵行为后引起双方争执,看似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在争执后双方矛盾升级,进而发生推打,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殴打被害人覃某某的颈部,接着用脚踢、踹被害人,踹完后将被害人覃某某往后推倒,致使覃某某在后倒的过程中后脑撞到了停靠在路边一辆卡车,造成被害人特重型颅脑损伤至脑疝形成,有生命危险。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针对具体对象,其主观上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致被害人轻伤以上,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吴某某批准逮捕。


3、纠正漏捕

在审查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案件过程中,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的共犯,应当予以逮捕。从监控视频中可看到在嫌疑人吴某某与对方发生争执后,韦某某主动上前参与殴打,先后将对方杨某某、沈某某和盘某某三人踹倒,韦某某虽未直接对被害人覃某某实施伤害行为,但其行为是激化双方矛盾至互相推打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对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起到间接而积极的作用。两人虽未达成事前共谋,但二人当时的行为已构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应视为临时起意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遂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书》,要求追捕韦某某;之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某。


城中区检察院推荐理由


承办人严格审查全案证据,对案件的表象与事实进行深入辩证剖析,对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同时积极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不枉不纵,保证了案件质量。对嫌疑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逮捕案件开展了诉讼式审查,进一步推进“阳光检务”,增强审查逮捕工作透明度,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审查逮捕核心能力和监督核心能力建设是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面,这件案件既有审查逮捕的“规定动作”,又有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主动作为”,还对有意见分歧的案件开展了诉讼式审查,在履行侦监部门三项职能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前总以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就是负责批捕,原来有这么多职能啊。

侦查监督部门有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能。



二号展评案件

倪某兴、陈某、颜某丰等3人涉嫌诈骗案

提交院: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潘喆

▲潘喆,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从事侦查监督工作5年。

展评类型审查逮捕

主要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倪某兴与陈某经预谋后,于2017年2月12日入住某快捷酒店,在房间内利用电脑实施QQ诈骗。犯罪嫌疑人颜某丰与倪某兴联系后,于同月16日也入住该酒店实施QQ诈骗。同月18日,倪某兴与陈某搬到颜某丰所开的房间内共同居住。三人各自从网上购买他人的QQ号和密码,然后各自登录买来的QQ号,冒充QQ好友进行诈骗,诈骗所得用于共同分担房费和吃饭等生活开支。在2月13至2月25日期间,共成功实施诈骗7次。


审查逮捕的焦点与难点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倪某兴与陈某是先于颜某丰到达犯罪地入住酒店并实施诈骗,而颜某丰是几天之后才到,在上述7起犯罪事实当中,并没有颜某丰单独成功实施诈骗的事实,是否可以认定颜某丰与倪某兴、陈某构成共同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倪某兴、陈某、颜某丰等3人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共同居住在酒店房间内以相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虽为各人单独实施,但各人对其他人在QQ上所从事的诈骗活动主观上是明知的,且共同居住的房费及犯罪期间的其他生活开支均由诈骗犯罪所得支付。因此,虽然颜某丰没有单独实施诈骗成功,但其在知晓其他人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共同为诈骗活动提供了场所等便利条件,应认定为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倪某兴、陈某、颜某丰等3人以共同涉嫌诈骗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已经一审法院判决,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鱼峰区检察院推荐理由

网络电信诈骗类犯罪近年来案发率高,往往具有被害人人数众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在该案中,承办人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证据,构建证据锁链,证实颜某丰与倪某兴、陈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并准确定性依法对3人作出逮捕决定,有力地打击了电信诈骗类犯罪。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这个案件体现了承办人对案件的精细化审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犯罪构成精心研究,对存在争议和疑问的地方,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确保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不枉不纵。对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网上的骗子越来越多,真是防不胜防啊

是啊,所以遇到要汇款转账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核实情况后再决定。


三号展评案件

陈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案

提交院: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刘艳

▲刘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从事侦查监督工作6年。

展评类型纠正漏捕

主要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以某医院的名义与网上某金融服务公司签订个人消费金融业务合作协议,然后由陈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嫌疑人招揽客户,并伪造客户信息及虚构客户做美容整形项目(其中包括伪造客户工作单位、地址、电话及伪造虚假的客户银行流水、诊疗项目交费清单等),向金融服务公司申请个人消费网络贷款,骗取金融公司贷款金额人民币90200元(即客户贷款本金),在骗得贷款后,隐瞒真实的贷款金额,将其中小部分贷款付给贷款人后,余下的贷款由几名犯罪嫌疑人按比例分赃挥霍。


纠正漏捕

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田某、刘某某等五人。柳北区检察院承办人经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黄某某在本案中参与事前商量,事中积极配合实施诈骗行为,涉嫌诈骗犯罪,而公安机关未对该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提请批准逮捕。柳北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田某、刘某某等五人,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黄某某提请批准逮捕。之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陈某某、黄某某,柳北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柳北区检察院推荐理由

该案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侦查监督部门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带着“监督的眼睛”审查证据,带着“疑问的态度”分析证据,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捕后引导侦查方面尽职履责,不放过任何监督线索,不遗漏一个犯罪嫌疑人,使整个案件处在有效监督的视野之中,以监督的手段确保罪犯及时到案。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承办人认真履职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其在审查过程中,不仅限于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嫌疑人的审查,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及时纠正,确保不遗漏涉嫌犯罪的任何犯罪嫌疑人,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犯了事还想趁人多蒙混过关?没那么容易!

那是!我们的侦监检察官可都是火眼金睛!



四号展评案件

蒙某某交通肇事案

提交院:鹿寨县检察院

承办人:黄昕元

黄昕元,鹿寨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展评类型审查逮捕

主要案件事实

蒙某某驾驶桂M11502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3线由鹿寨往荔浦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在左转弯进入拉沟路口时与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蒙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因事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此后蒙某某外逃。侦查机关将蒙某某抓获后提请逮捕,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此案目前已起诉至法院。


审查逮捕的焦点与难点

嫌疑人蒙某某一方提出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1、对被害人黄某没有进行酒精抽血化验;2、对被害人当时驾驶摩托车没有做车况检测、车速鉴定;对犯罪嫌疑人驾驶货车检验报告存在同一报告有不同检验人签名,真实性存疑。3、认为事故认定书依据规则“转弯的机动车(即犯罪嫌疑人驾驶货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即被害人驾驶摩托车)优先通行”,从而认定被害人驾驶摩托车从寨沙镇往鹿寨县城方向系“直行路线”是错误的。

承办人认为第1、第2点意见对于最终判定责任事故来说并不是唯一的依据,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否合理、科学、有效?在实地走访现场后,根据现有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鉴定等材料,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是合法恰当的,最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鹿寨县检察院推荐理由

蒙某某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异议,不认同自己涉嫌构成犯罪,据此逃避相关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性质恶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一定疏漏和瑕疵,但并未达到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标准,该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具有效力,在审查逮捕阶段未有充分证据能够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推翻的情况下,承办人结合全案证据,得出有罪结论,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此案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型犯罪,一般社会危险性较小,通常情况下,不作出羁押性决定。但此案有其特殊性,蒙某某的行为性质恶劣,逃避法律责任,致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承办人结合全案证据,对蒙某某的犯罪行为恰当评判,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不能解决问题呀!

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加重处罚,还是要勇于面对和承担,才是减轻处罚的正确选择。





供稿:市院侦监处

编辑:梁丽媛

审核:毛建柳

推荐阅读

 <第808期>扫黑除恶进行的如火如荼!村霸的...

 <第809期>柳州市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与柳州...

 <第810期>"检察蓝“播撒守法种子  护航祖国花朵

● <第811期>精彩抢先看——护航小分队之正义...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