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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侦监以案释法暨“我最满意案件展评”(三)活动开始了!

柳州检察 2019-04-16

最新的案件展评新鲜出炉了,大家快来强势围观

这一期,我们将展示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城中区检察院、融水县检察院提交的关于审查逮捕、立案监督方面的展评案件。

1

展评案件: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提交院:鱼峰区检察院承办人:  何亮、黄强

何亮,女,鱼峰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员额检察官。

黄强,男,鱼峰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

展评类型:审查逮捕

主要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覃某某通过手机软件“翻墙”到境外网站下载约2G涉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血腥暴力视频,之后又在网上发帖出售该类视频,期间将涉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暴力视频通过QQ邮箱发给添加其微信的六七名网友,后被公安查获。

审查逮捕的焦点难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在案证据中,虽然目前缺乏嫌疑人从网上下载视频和传播的证据,但从其邮箱中恢复的视频,场面血腥变态,经公安机关反恐支队解读后得出倾向性意见,认为该内容疑似国外恐怖分子处置人质场面,可以认定属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资料,该视频的传播危害大,影响恶劣。覃某某明知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仍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依法批准逮捕。






鱼峰区检察院推荐理由:

该案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在全国可借鉴的案例较少。承办人从法律及文义等方面进行论证,从主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和证据准确把握。该案对于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严防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行为,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承办人的责任心和较强法律理论底,其在审查过程中,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和分析,并及时与侦查机关相关专业人员沟通,借助专业技术人员力量解决疑惑,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枉不纵。

史迪仔

自己从网上下载视频观看也有可能违法的呀!

是啊,对于一些国家禁止持有的音视频资料或毒品等违禁品,即使不传播、不售卖,只是持有的状态也可能会构成犯罪。


检察官

2

展评案件秦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






提交院:

城中区检察院


承办人: 邓李敏韦江彦京

邓李敏,女,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侦监科负责人,从事公诉、侦监工作18年。


韦江彦京,男,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侦监科科员。

展评类型:立案监督

主要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因其女朋友与受害人公保某某在工作中发生冲突,为帮女友泄私愤,纠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于步步高商场前天桥底,持砍刀对公保某某劈砍,被害人手、脚、腹部共被砍5刀。被害人的伤情达轻伤以上。

立案督查事实:

承办人经审查对秦某某等四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但秦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等三人另外供述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9月5日,秦某某、邹某某、刘某某、杨某四人曾因酒后心情差,在金沙角持刀随意砍伤路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被砍伤的结果,伤情达轻伤以上,影响极其恶劣。故城中检察院就此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后公安机关对该线索进行立案侦查。






城中区检察院推荐理由:

通过精细化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报捕的故意伤害罪外,还涉嫌寻衅滋事罪这一漏罪,而且还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替他人有偿追债,受雇打击报复,具备恶势力性质。因此,积极督促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保持严打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承办人严格审查全案证据,对案件的表象与事实进行深入辩证剖析,对案件事实准确定性,积极履行立案监督职能,不枉不纵,保证了案件质量。同时及时跟进案件,指导取证,深挖余罪,最终挖掉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史迪仔

恶势力的行为表现?

恶势力的行为表现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检察官

3

展评案件苏某某敲诈勒索、强奸案






提交院:

融水县检察院


承办人:韦天青、莫彦梅

韦天青,男,融水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员额检察官。

莫彦梅,女,融水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助理。

展评类型:立案督查

主要案件事实:

苏某某到融水县城一发廊以包夜嫖娼的方式,将卖淫女吴某带到融安县一旅馆内,让吴某脱下衣服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将吴某双手铐住,并用手机拍吴某的裸照、视频,谎称自己是公安局打击卖淫嫖娼的民警,以吴某涉嫌卖淫为由,索回嫖资,又以帮吴某销案为由,勒索吴某获款3500元。次日6时许,苏某某将吴某带到柳江区某宾馆房间内,胁迫吴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酒店内将苏某某抓获,并解救了吴某。

立案督查情况:

2018年1月3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请逮捕,承办人经审查发现苏某某冒充警察扫黄,勒索吴某钱财,胁迫吴某发生性关系,因其辩解是吴某主动的,故侦查机关并未对其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报捕。承办人认为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还涉嫌强奸罪,遂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侦查机关主动立案。本案起诉后,融水县法院判决苏某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融水县检察院推荐理由:

本案存在对苏某某犯何罪、是否构成数罪以及是否需立案监督的审查判断问题。苏某某辩解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因发生关系时是一对一的证据难以判断双方言词的真假。但承办人根据案件事实:苏某某冒充警察,拍摄被害人裸照、视频,故采信吴某陈述是在被胁迫下不敢反抗被迫与苏某某发生关系;且加强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流,引导完善证据,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苏某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让苏某某受到应有的惩罚,立案监督效果明显。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并及时跟踪监督直到起诉、判决,这是检察官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要求,也是打击违法犯罪的手段。本案中承办人把办案作为监督履责的过程和手段,对可能涉及多罪名的案件认真细致审查,从中发现漏罪,通过监督立案,让涉嫌漏罪的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体现了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不枉不纵,公正执法的职责。

史迪仔

冒充警察扫黄还强奸卖淫女,真是够坏的!差点少定他一个罪名!

对犯罪分子遗漏的其他罪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监督立案,在公诉阶段可以追诉漏罪,犯罪嫌疑人终究是逃脱不了法律制裁的。


检察官

供稿:市院侦监科

剪辑:方杏

审核:毛建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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