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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期>鹿寨地区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审判委员会

柳州检察 2019-04-15


11月22日,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文斌应邀列席鹿寨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这是该院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后检察长首次列席审委会。

会议对鹿寨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行贿犯罪案件进行了汇报。在听取合议庭汇报处理意见后,赵文斌检察长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量刑建议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赵文斌表示,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今后鹿寨地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相关制度,加强法检两家联系,共同把案件办好办扎实,携手维护公平正义。

延伸阅读:

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首次提出“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2010年1月,“两高”共同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正式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做出规范。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同时《意见》明确可以列席的案件类型包括:

1.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2.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4.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来源:鹿寨地区检察院

编辑:王艺臻

审核:毛建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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