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日照不满足规范——解决对策及做法《指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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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设计中,日照是标准,是红线。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设计师,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满足日照要求。
但在实际项目工程中,仍然有极少部分住宅,即使是想尽一切办法也无法满足日照要求,怎么办呢,今天我们来说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2.0.12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设计与日照难以配合的两全其美,那不满足日照时,怎么办呢?
1、缩小窗洞开口宽度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7.1.2条: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由于规范要求是满窗日照,将窗洞开口宽度缩小,做到窗洞开口宽度要求的最小值:不小于0.60m,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
此做法的缺点是:开窗面小,采光通风舒适度降低。
2、房屋合并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7.1.2-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房屋日照不满足时,只要与一套日照满足的房屋合并,就可以满足要求。
常规做法是:
① 横向打通,两套房变一套
② 竖向打通,两套房变一套
这样一来,不管有几个房间,只要有两个房间满足日照,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
但此做法的缺点是:户型面积超大,一个房产证,难以销售。
3、将不满足日照的部分,改成公共设施。(这个大家都知道,不做多解释了)
4、将名称改为公寓可否?
不满足日照时,将名称改为公寓,按住宅进行设计是否可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给予了回应。
点击查看《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全文
指引中,建筑专业第2.1.1条提到: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由于日照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往往标注为公寓,此部分公寓按照住宅进行设计,可以吗?
指引解释:
《建规》第5.1.1条注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在设计图中标注为住宅应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应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写明。不允许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图图规范解读:
指引明确指出了
① 标注为住宅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② 不允许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③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写明。
结语:
在设计与日照两难其美时,为了满足规范条件,设计师采取了很多非常规的混乱做法,居住环境舒适度大大降低,同时,后续产生的问题和困难也较多,《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给予了大家正确的指引,为此各地应该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为指引依据,它虽然是地方性指引,但它给予了我们相对正确的指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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