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陈碧:并非亲爱的——写在刘学州的微博后面
蓟门时评
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澎湃研究所”之“法治的细节”专栏。
发布时间:2022年1月25日。
版权信息:本推送已获作者授权,如需转载,请与作者本人联系。
导读
1月24日凌晨,河北邢台寻亲男孩刘学州在三亚海边服药自杀,四点多抢救无效死亡。死前他留了一篇长微博,讲述了自己的一生——幼时被亲生父母卖掉,四岁时养父母又意外死亡,艰难环境下跟着姥姥姥爷长大,后来寻亲成功找到了亲生父母,但是却没有实现想象中的团圆。他奋力主张无果,因为难以忍受血亲和网络世界的恶意伤害,最终放弃了自己的生命。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读完了刘学州的微博并决定认真回复,希望为那些经历和命运与学州相似的人提供法律意见之余,同样使他们获得对人生境遇的不同观察视角。
先来看看刘学州亲生父母的法律责任。如学州在微博所写,2006年其亲生父母将其或“送”或“卖”给了陌生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第16条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要严格区分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在判断属于“卖”还是“送”时应考虑如下问题:(1)生父母是否以生育为非法获利手段,产子后随即出卖;(2)是否明知对方不具备抚养目的或者不在意对方的抚养目的;(3)是否收取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4)是否具有其他情形足以判断生父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等。
通常对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但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父母出卖亲生子女是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但必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学州生父母的行为定性如何,就要从他们在2006年的各种客观表现去综合判断。根据学州的描述,养父母当时出资两万七,生父母称收几千块后将刘学州“送养”,且生父母表示当时并不知道中间人是人贩子。
在判断生父母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首先应当判断生父母的主观意图,是为了非法获利,还是迫于生活困难等原因而送养孩子。这一点只能观其行很难听其言,因为大部分人都会说只为给孩子找一个好人家,但是身体是诚实的,手里是要收钱的,毕竟给钱多这件事本身既能证明买主的经济条件,也会潜在说明生父母的主观意愿;其次,分析生父母的收费是否属于合理的“营养费”、“感谢费”,要参照当地生活水平、经济水平进行判断;再次,生父母是否在送养孩子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切实观察收养方具有收养能力和抚养孩子的意愿等;最后,是否履行了收养登记。其中最重要的分析指标就是生父母收取的费用是否能够证明他们的获利目的。
与传统的犯罪方式相比,出卖亲生子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使被发现也可以通过“民间送养”来逃避法律制裁。这种名为“送养”实为“买卖”的行为,司法机关在认定“获利目的”时参考的数额既有几千元也有几万元,所谓“少量的营养费或感谢费”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定罪时不能有效的把握定罪的标准和量刑的范围。因此,在衡量收取“营养费”和“感谢费”是否属于数额巨额时,要进行严格的界定和解释,应该根据当地经济条件、被告家庭情况、以及抚养婴儿的平均支出等多种因素进行衡量,避免将其作为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翻阅网上的判决书,我发现实践中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以生育作为牟利的手段,对这一行为只能评价为人性黑暗起来没有底线。第二、未婚生育或非婚生育,行为人大多是在怀孕之后发现自己没有抚养能力或者没有抚养意愿,通过网络渠道或者找中间人将孩子送养。送养的原因有的是自己不便抚养,有的是女性因为带着孩子对结婚或再嫁或声誉有不好的影响,有的是因为和伴侣感情不和存在矛盾,所以产生了将儿童卖出的想法。第三,确因经济条件差无力抚养。
同其他拐卖儿童犯罪相比,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犯罪往往量刑畸轻,并不能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震慑。我理解个案中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人量刑轻于出卖非亲生子女的行为人的原因,在于法院额外考虑了出卖原因或父母的难言之隐,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允许父母把亲生子女当做自己的衍生物随意处置。若确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置血肉亲情于不顾,将子女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毫无疑问是人类自私本性的极致体现,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其他暴力性犯罪,绝不应姑息。
再说到学州的养父母。《刑法修正案(九)》此前对收买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从这个角度来说,学州的养父母主观上即使是为帮助他人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同样会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司法会考虑对收买他人亲生子女的情形从宽处罚,因为收买者在实际上履行监护义务,因此可以认定其并未侵犯儿童的受监护权。对此,若无恶劣情节,司法也会考虑对收买者免予刑事处罚。而在本案中,学州的养父母已在他四岁时意外死亡,自然也就没有了追诉的必要。
此外,学州自述在认亲后和生父母因买房问题产生了纠纷。此处还会涉及其是否能够要求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提供如他所愿的安稳住处。而是否能成功起诉生父母、是否能要求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又要判断二者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
从法律上说,如已履行合法收养手续、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生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应地,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从学州的故事看,他和养父母之间并没有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其实质就是一个被拐买的儿童在新家庭抚养长大。他和亲生父母之间仍然存在基于血缘的抚养关系,父母应当履行基本的抚养义务。
不过,在法言法,学州自述已在大专就读,靠兼职能够养活自己,在无大病大灾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形下,亲生父母这边也似乎也已经没有抚养义务需要履行了。至于学州所要求的一个安稳的住处,似乎也不属于可向亲生父母要求的照护义务的范围。
但撇开法律和责任看,作为一个被拐卖的孩子,学州要的究竟又是什么呢?说到底就是一个家的感觉。他自己描述说,“即使是租的一室一厅也可以”,而亲生父母却认为其索要过度。我倒觉得引发矛盾爆发的真正原因并非房子,而是双方都没有展现出让对方满意的样子。学州想象的认亲后的画面是满满的爱,是十几年寻亲的期待,是媒体上展现的孙叔叔找到了孩子抱头痛哭的场景,而亲生父母这边战战兢兢,他们只想要给这个孩子发个红包,问个平安,然后就各自安好。妈妈甚至连句道歉都不会说,最后只能用拉黑来掩饰自己内心的惶恐和逃避。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学州的亲生父母早已各自有了新的生活,他们埋葬过去如同在地下埋葬了孩子的尸骸,而孩子长大了又回来了,可以想见他们有多么骇讶。学州所描述的认亲过程,我相信都是真的,但这就是人性,而一个未成年人却还没学会管理预期和人间清醒。十几年过去了,突然出现在亲生父母面前,又变成了十几年前那个被抛弃的婴儿。历史重演一遍,孩子只会哭泣和索要,而父母也只会拒绝和否认。其实这个世界喜欢反转,如果剧情反转孩子变强逆袭了,那就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一家人从此快乐的生活在一起了。但人间没有这种喜剧。
最后再聊聊网络。学州在网上寻亲,收获了关注和善意,也被各种抖音微博私信小号不间断的攻击。其实网络上的评判,早已像是两位数加减法那样廉价,今天无限呵护,明天可能就会反噬。学州临死之前被这些下了毒的语言轮暴,我很同情他,毕竟他还是个未成年人,即使成年人也很难抵抗这些恶意。也许他认亲不成还更好,或者他从来不曾在网上直播过,就不用见识网络的黑暗力量,也就有机会不必见识彼此之间不必展现的黑暗灵魂。在网络世界里,有太多带着偏见的同情和不假思索的正义感,我们一旦喂养了它,就有可能在恶性循环里成为下一个恶因或者上一个恶果。也因此,我相信学州一定不是网暴之下伤心欲绝、走投无路的最后一个人,也不是在苦难里开出了花又萎谢的最后一个人。从他的故事里,我们至少要看到,苦难不是我们伤害别人或者伤害自己的理由,网络也绝不是我们寻求同情与正义的避难所,真正的和解只能来自内心,来自爱,虽然有的人根本承担不起这个字。愿学州安息,愿苦难为来生长出翅膀。
编辑:马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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