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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陈碧:死亡敲门与造雨者——你有权知晓

蓟门决策 2022-05-11


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宏勃、赵宏

对本文亦有贡献)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澎湃研究所”之“法治细节”专栏。

发布时间:2022年3月24日。

版权信息:本推送已获作者授权,如需转载,请与作者本人联系。

MU5735牵动着无数人的心。人们关心那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那一天、那个航班,那些人,他们经历了什么?3月22日13时,《每日人物》发布报道《MU5735航班上的人们》,采访联系到多位遇难者的同事好友,书写了“背后的故事”。报道瞬间刷屏。结尾是这样的,“救援人员在失事现场支起帐篷。一夜过去,雨没来,伤者也没来”。很难不被这个结尾打动落泪。


 然而这篇文章也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有人批评记者违反新闻伦理道德,作为采访灾难事件的“死亡敲门人”,对失联者家属进行了悲痛侵扰。批评者说,在重大突发灾难事件之后,快新闻更应该体现在事故救援报道上,而不是在故事化的软新闻上。但也有人支持这种书写,因为灾难新闻不能只有零度情感的科普,还应当报道人们的哀痛和共情,这也是推动原因调查、追责、善后和隐患排查纠正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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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从事新闻行业,但我知道我的律师同行们也经常遭受这种批评。据说,一旦发生重大灾难事故或是有轰动效应的案件,两路人马必定以最快的速度奔赴现场——一路是长枪短炮的媒体,另一路是闻利起舞的律师。


 美国人常常讽刺律师是“救护车追逐者”。佛罗里达州曾有一位过于积极开展业务的律师。为了招揽车祸案件,他不仅在医院门外停泊一辆业务宣传车,还监听警方通讯系统,一旦得到车祸报警就和警察同时出动,甚至跟随着救护车赶到医院,目的就是说服受伤者或其家属成为他的客户。后来佛州法院裁定律师的这种劝诱方法不当。从此,人们就把那些为招徕业务手段激进的律师称为“救护车追逐者”。


图片来源:1905电影网。


 如果看过电影《造雨人》,就更能理解这种描述。法学院毕业生鲁迪毕业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憧憬着正义理想,但法律职场中的种种阴暗却让他心灰意冷——交通事故发生后,律师们苍蝇一样追逐着救护车,向血肉模糊的伤者分发名片;他们瞅准每一个间隙窥探病房,向正在接受治疗、奄奄一息的病人推销自己。天空本来没有雨,是那些唯利是图的律师给晴天带来了阴雨,他们是造雨人。


的确,律师与媒体都容易招致这样的批评。作为不速之客,他们的介入可能会加深已经遭受不幸的家庭的痛苦,甚至侵犯受害人的隐私。通过此起彼伏的电话、接二连三的拜访、没有诚意的问候、招人厌恶的窥视,记者的目的是完成报道任务,细节越多越好;律师的目的是代理案件,赚到更多的知名度和钱。


 因此,新闻有新闻的伦理,对于灾难或凶案报道,要求记者慎之又慎,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抱有同理心,不在第一时间直击其伤口,而为其消化创伤情绪留有足够的私密空间。与此同理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要求各州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民众被律师当面不当劝诱。大法官们认为,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幸事件发生后的当面劝诱会增加受害人的压力。本身处于困境之中的当事人,很容易受到专业人士的影响,而且此时的法律建议显得紧迫性十足,往往会让他们迅速作出并不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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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当然可以嘲讽那些追逐救护车的人“博眼球”或是“蹭热度”,甚至骂他们吃人血馒头,但这就能成为禁止记者直面新闻核心或是反对律师告知受害人其正当权利的理由吗?对照上文的“救护车追逐者”,美国法上另有一个真实案例。


 一个五岁的小女孩遭遇车祸,伤势严重。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保险公司的调解员到被害人家里拜访。他告诉孩子的母亲,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费用太贵,他们公司会在孩子出院后主动着手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到时候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找律师并且诉诸诉讼。女孩的伤势因为太过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在这段时间内,那名保险公司的职员仍然与其母亲保持定时联系。但是,在女孩治疗到最后阶段,她却联系不上保险公司了。最后,她不得不委托一名律师,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早已成功申请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也躲过了巨额赔偿。 


孩子的母亲只受过小学教育,不管是她的社会地位还是教育水平,都不可能让她明白诉讼时效。此时人们才得以理解,如果没有那些追逐救护车的人,像她这样手无寸铁之人将无从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


从另一个角度说,律师赶到案发现场“打广告”——告知受害人其正当权利和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这属于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捍卫的就是言论自由。英国作家奥威尔曾经说,自由,至少意味着这样的权利:别人不想听,你照样可以说。所以作为律师,也当然有权介绍。


从上述案例,我们不难想见为什么保险公司、大企业和某些机构尤其不喜欢那些“救护车的追逐者”。他们自己有法律常识,聘请了最精英的法律顾问,同时却想方设法阻止受害人和其家人获得律师帮助。他们会赶在律师之前派出顾问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周旋,以期用最少的钱让被害人放弃诉讼。


而在更大的案件中,他们会想办法让案件长时间地拖延下去。即使一审胜诉,大公司还会胁迫被害人接受较低的赔偿,因为上诉的过程可能被拖得很长,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我国还会有一种风险,如果没有律师的保护,个人提起索赔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结石宝宝”的父亲郭利敲诈勒索施恩公司案就是个血淋淋的例子。


事实上,最后与保险公司、大企业和某些机构周旋的都是律师,律师使得弱小的原告可以和那些庞然大物在一个平台上对抗。他们确实要收取不菲的费用,但这就成了原罪吗?1998年美国烟草公司败诉后,25年内需赔偿2460亿美元作为对肺癌吸烟者的补偿,其中律师费高达100亿美元。无利不早起,尽管这些律师为利益所驱动,但是他们的作用却是非凡的,他们成为了弱者的最后维护者。正是这种方式保障了许多贫穷的受害人有机会请到最好的律师代理案件。


此类诉讼和赔偿也许对某些利益集团不利,却有利于司法和社会。比如,车祸案件曾被律师视为高额赔偿的生财之道,厂家的安全意识也因为数度高额赔偿而得到加强,汽车安全措施日益完美,整个社会都因此受益。在客机坠毁案件中,如调查证明存在过错,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和发动机制造商等多个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旅客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因此也会倒逼航空安全系数的提高。因此,当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提起诉讼的时候,对于社会的公平和进步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过度诉讼会变成社会发展的负担,但这种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则加以控制,前提是这些规则能够保持中立,既不偏袒弱势群体,也不倾向强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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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全社会的义务。人不仅是一种生命的存在,更是一种道德存在,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而“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那种“不争”的处世观是懒怠的道德。如果忍受痛苦而不采取行动,长此以往便会对是非感麻木不仁。在法治中国的当下,法律也应当鼓励民众去行使权利,为权利而斗争,而不是相反。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有代表性的索赔案例。强势群体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接受“私了”甚至忍气吞声,而不是走向法庭。或许,在国人的心目中,食品安全、出行安全不能靠自己,还是要靠政府,但这说到底仍旧是一种心理惰性。


其实国人不行使权利的重要原因还在于维权的成本过高。若没有一批专业代表挑战大型公司的维权律师,单凭个人力量几乎很难扳倒这些大型公司。也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就会非常必要。在诸如飞机空难、环境污染等集体性诉讼中,因为涉及到专业的法律制度,以及专业的证据和事实认定,这些都非普通个人能够掌控和面对。其次是当事双方地位的高度不对等,与单个的受害人相比,大型公司无论在资本、信息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存在绝对的优势。在这种不对等的博弈中,除非有顽强而专业的律师的帮助,否则很难指望在复杂的司法游戏中会让受害方得到公正的对待。


图片来源:中新网。


再回到新闻媒体。与那些被讥讽为“救护车追逐者”的律师一样,报道灾难就是新闻人的本职工作。记者蜂拥至灾难现场可能会影响救援,但对于专业记者而言这种事情发生的几率几乎很少。记者会选择愿意接受采访的受难者家属进行采访,了解受难者的情况,这就是其工作的必要组成。在灾难发生后,了解“死了谁”是第一步,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步。如果人们能够被受害者的故事打动,进而就会推动事件的调查。从传播学上来说,“逝者的形象越具体越任性,就越能激起社会反思灾难的冲动和欲望”。 


相反,如果在“博眼球”的轻蔑下,在“吃人血馒头”的质疑中,越来越多的律师和记者选择精致地围观,安全地评论,得体地离开,其结果就是逝者轻易被遗忘,真相再无人探究,灾难再无人追问和反思,“死亡敲门人”和“造雨者”都成为稀缺。或许也正是这种稀缺才令《MU5735航班上的人们》在3月22日13时瞬间刷屏的真实原因,尽管它并不完美,甚至是仓促的。


编辑:罗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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