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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两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获刑

马骏 保定晚报 2022-06-02


清苑区女子任某和男子牛某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向数百人吸收存款,并转借至当地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赚取利息差额,总金额高达11亿余元由于资金链断裂,有2.2亿左右的差额无法返还投资人。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牛某为清苑区一知名企业家,任某是当地一名进修学校教师。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主任杨某和其丈夫王某(二人已判决)以帮助企业办理验资、倒贷等业务为由,找到任某和牛某,让二人帮助从他人手中借款供杨某使用,并允诺给予高额利息。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任某、牛某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质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以保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定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亲属和社会公众手中大量非法吸收资金,二人将非法吸收的大量资金转给杨某,从中赚取利息差额。


2018年8月中旬,牛某多次催促杨某还钱,但拖延一个多月后仍无结果,感觉资金链出现了问题,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杨某夫妻被警方抓获。牛某和任某也因涉案被警方立案调查,之后,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诉讼。


今年1月27日,清苑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任某共计非法吸收178名集资参与人存款人民币近7亿元,归还本息人民币5.66亿余元;被告人牛某共计非法吸收41名集资参与人存款人民币4亿余元,归还本息人民币2.87亿余元。扣除近亲属相应数额,二被告人未兑付的非法集资款共计人民币2.2亿余元。二被告人之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任某和牛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3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词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晚小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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