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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纯青:突出教师在学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柴纯青 中小学管理 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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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来,以管办评分离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基本架构,部分地区在学校管理变革方面做了很多的探索,现代学校治理的结构越来越清晰。以此为前提,现代学校治理向更加具体的层面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实现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并将“突出教师主体地位”作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抓手。教师问题成为改革政校关系、建设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突破口。


近年来,各项政策聚焦教师,从减负、评价、教育教学自主权、专业发展权、惩戒权等多角度,廓清教师与政府、学校和社会等主体间的关系。认识和突出教师主体的特殊性,有助于推动学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第一,需要更加明确教师主体的属性。教师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师是“需要通过严格的和持续的学习获得和保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专业人员,“教育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教师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每个教师的人文、教学和技术素质”,“教师的适当地位以及公众对教师职业应当给予的尊重”对实现教育目标特别重要。


我国在政策层面对此高度认同,旗帜鲜明地表示,“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因此,“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责所在,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基本体现。”同时,要“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教师主体的上述属性,为清理影响教师履行职责的种种障碍提供了理念支持。


第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教师的主体地位。国家从多个角度出台了依法治教的相关政策。


首先,限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向教师“伸手”。众所周知,过多的检查评比、创优争先、信息采集甚至“扫黑除恶”等多种活动,已经“极大地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教师增加了额外负担”,所以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的理念,切实减少对中小学和教师不必要的干扰,把宁静还给学校,把时间还给教师”。


其次,改革政府对教师权利的管理和保障方式。已有政策文本围绕教师编制、专业标准、准入和招聘、薪酬待遇、职称和考核评价等提出了系列完整的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勇于自我革命,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以落实政策要求,努力解决各种弊端。


再次,释放教师专业自主的空间。政府守住权责边界,学校教育教学的“五个自主权”才有可能落实。“五个自主权”又必须依赖教师在课堂教学、课程开发、师生关系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其内涵就是赋予教师一定的专业自主空间,激发教师创造性和学校活力。“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等尝试,或许将有助于破解唯分数的现状,让教师从与学生分数挂钩的“紧箍咒”中逐渐解脱出来。


第三,建立公正的程序,发挥教师主体在推进学校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教师参与决策的程序越完善和公正,教师在推进学校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越强。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师能够常态化参与的重要制度,有利于“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府要求学校的事项,尤其是与教师减负和教师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都应该在这一制度平台上让教师讨论决策。学校要充分利用决策结果,守住与政府之间的权责边界,抵制政府“伸手”的冲动。《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指出,对特定事项,“学校有权予以拒绝”。我们希望学校的“拒绝权”可以扩大到法律法规和政府权力负面清单上的所有事项。


公正的程序需要各个部门正确认识自己的权责所在。国家多项政策对此进行了细化,尤其是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履行统筹规范的责任,用清单制度、审批和报备制度等方式方法去管理涉及教师负担的事项;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栅栏机制,对其他部门涉及教师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拦截”,“坚决避免对学校和教师随意提出要求”。党委、政府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必须置于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监管、检查、纠正和问责的机制中。明晰各部门权责有利于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是程序保障的一部分,也是推动学校治理现代化进程、实现“共同治理”的基础。


路漫漫其修远兮。任何新事物的创生与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建设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征途上,期待中小学校能够不断激活学校动能、释放办学活力,期待所有教师都能拥有潜心教书、静心育人的宁静空间。


(本文作者系中小学管理杂志社社长)


文章来源:

《中小学管理》2021年第4期 · 卷首

文章编辑:孙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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