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置金融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内置金融”可以有效解决小农的贷款难问题,因为它利用村民村社共同体的特点,有效规避了“外置金融”机构在农村管理无抵押贷款时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其核心是建立起与产权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能够使农户土地产权(成员权、承包权、经营权)“金融化”。
“私有化+外置金融”解决不了农民贷款难
“私有化+外置金融”的思路认为,只有废除“产权不清”的集体所有制、并给农民完全的私有产权,同时开放农村金融(特别是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甚至准许外资银行下乡等,即大力发展“外置金融”),农民的土地等产权就可以抵押贷款了,农民就有数十万亿计的“金融资产”了。(注:金融资产:李扬、王国刚主编的《资本市场导论》中把“那些代表对有形资产所创造的一部分收入流量的索取权,并能够为持有者带来货币收入流量的资产”,称为金融资产。)
是的,在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山林等都是有“农转非”预期和农业服务业化预期的,推行“私有化”后,土地、山林等产权可以在各种金融机构(无论是“外置金融”还是“内置金融”)抵押贷款。但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和山林等,无论是在国有银行里、或是村镇银行里、或是小额信贷公司里、或是外资银行里(即“外置金融”),都是不可抵押贷款的(至少是不可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对此,很多人似乎没有清晰认识。
都是私有农地,为什么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的就可以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而广大不发达农村的就不可以呢?道理其实非常简单,因为“外置金融”为不发达农村的分散小农提供服务时,存在三个致命弱点:一是贷款规模小、成本高;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难管理;三是不发达农村农民的农地、山林等,不仅过于零碎、价值偏低、且短周期内升值预期几乎为零,故难以成为“外置金融”机构的有效抵押品——有效经营难和变现难。所以在不发达的广大农村,“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可为资本下乡低价兼并弱势小农的土地等提供方便,难为千千万万分散小农的土地、山林等资源、资产的金融化(增强内生性发展动力)提供实际的帮助。这可以从越南和我国台湾的发展经历得到验证。
越南的问题和台湾的经验
25年前,社会主义的越南实施土地私有化改革,消灭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民家庭所有了,农户可以依法自主买卖、抵押、租赁、继承土地。实际的情况是,越南90%左右的农村土地是不可能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且越南农民的贷款利息高达21%以上。越南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中国农民的一半。2008年9月,笔者在越南永福省农村考察时,越南农会主席和农业部的领导约我到河内见面,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土地制度。主席先生告诉我,越南农村改革跟中国亦步亦趋,唯独土地改革比中国走得远。当初推行土地私有化时,以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使农民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和发展权(内生发展动力),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外置金融”机构并不接受农民土地抵押贷款。所料不及的是土地私有化(消灭土地集体所有制)后,不仅导致农村水系和道路损坏后恢复重建困难重重,而且还导致农村治理体系的瓦解,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稳定和治理。因此,越南不得不全面检讨土地私有化改革,重修《土地法》。
我国台湾的土地制度,在大陆学者的心目中是“私有化”的。但是在数十年前的台湾农村,“外置金融”机构也是不接受没有“农转非”预期的私有农地抵押贷款的。为了解决农民贷款难,台湾当局出资近百亿(政府垫本)帮助农民在农会内部建立了农信部(这是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农民主导,利息归农,即“内置金融”),农民的私有土地是在农会的农信部实现抵押贷款的。台湾一般的乡农会农信部每年给农民的贷款大约在100亿台币左右,农信部的利息收入占农会收入的85%以上,且全部归农会所有成员共同支配——台湾乡村自治的重要经济基础。为什么台湾农民的土地可以在“内置金融”机构有效抵押呢?关键在于“内置金融”贴近社区,能够克服“外置金融”服务小农的三个致命弱点,特别是“内置金融”在接受农会成员的抵押土地后,可以较容易在农会内部转让变现或有效经营。
台湾经验的核心是:分散小农的土地产权与社区“内置金融”相辅相成。这也正好是越南的不足。
中国大陆农村的“内置金融”实践
在中国,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都难,何况分散的小农呢。解决千千万万分散小农贷款难,台湾发展农村“内置金融”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台湾是学的日本)。也许有人会发问:台湾的土地是私有制的,大陆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的,台湾的经验在大陆可行吗?其实,我国大陆农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发展村社“内置金融”,帮助农民实现土地产权金融化的探索已经好多年了,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只是还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
例如:河北东光县古树于合作社,合作社内部有个农信部(“内置金融”),村民有1000多亩承包地加入了合作社,每年保底收益500元/亩,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户承包地便可以非常便捷地在合作社农信部抵押贷款了(每亩每年可抵押贷款400元)。东光古树于合作社社员用承包土地抵押贷款就像饿了就吃饭一样自然。东光县古树于合作社创立两年多来,全村85%的劳动力离开了农业,粮食增产了30%,农民人均收入增长了一倍多,合作社也盈余近百万元,村社共同体(自治)得到了巩固,党支部的领导也得到了改善。
再如:全国著名的河北石家庄周家庄公社,也有“内置金融”——农信部。2008年给公社内部的生产经营组织和社员贷款3亿元左右。金融(内置金融)是周家庄公社农业现代化的核心。
另一个例子是河南信阳郝堂村。信阳市是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实验区,2008年实验区政府给农民发了各种各样的产权证,政府还规定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都是可以抵押、买卖、继承的,同时还发红头文件规定银行必须接受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的抵押贷款。其目的就是想让农民的土地产权金融化。农民也花钱办了各种各样的产权证,也做了估价认证,但就是没有哪家银行愿意接受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产权的抵押为农民提供贷款。2009年9月,笔者和信阳平桥区政府合作在该区郝堂村建立了“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社”(“内置金融”——资金互助促发展、利息收入敬老人),村民的承包地、林地等便可以很自然的在“养老资金互助社”抵押贷款了。
截止2014年底,合作社累计发放贷款接近2000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户生产发展。经由合作社,林权证通过内部融通实现抵押,原本沉寂的2万多亩山林从资产变为资本,土地金融被激活。如,25岁的村民张金龙用林权证连续3年贷款发展养猪,从最开始的年出栏几十头发展到现在200头左右,规模翻倍。据匡算,整个郝堂村动态贷款总需求应该超过1000万元,现在资金合作社只有300多万元资金,还有发展的空间。
从“内置金融”到土地产权金融化
郝堂、古树于、周家庄的试验和台湾、越南的实践说明,农民的土地、林地等财产,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也无论其主体是集体还是个人,其产权是否可金融化,关键看是不是建立起了与产权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无论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山林等产权,还是集体所有制下分散小农承包经营的土地、林地等产权,只有在村社“内置金融”组织里才是可充分变现和有效经营的产权。因此,中国式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不仅不妨碍农民土地产权的金融化,且比越南式的土地私有产权更容易金融化,对农民和农村发展更有利。这是因为村社组织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离开了村社组织,内置金融也就不存在了。实际上,当土地制度回到解放前的状态、小农分散化也回到解放前的状态——越南化,除非使用革命手段,否则要想恢复有效的组织供给和金融供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越南改革后的困境,也是中国要极力避免的。所以,现在阶段坚持和完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同时大力发展村社“内置金融”才是促进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认为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晰其实是一种误解或偏见,这种误解和偏见是基于数十年前的统购统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集体所有制而形成的。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正常的法律和行政监管下,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土地产权是清晰的。在中国的多数村社,集体所有制的构成一般分为如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共同共有制,共同使用。比如水塘、水系、风水林。这些是不能到户的,给多少钱也不能到户。
第二部分是按份所有制。比如一百个人一百亩田,一人一亩的所有权,增人是要增地,减人则要减地,是可以做账面平衡的。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一百个人一百亩地,可以是1人承包,但要向另外99人交承包费。也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一人一亩,大家都去承包经营,谁都不交钱,但这样缺乏效率。
第三部分是按户占有制,指宅基地。一户两口人是100平米,三口人、四口人也是100平米。青年人结婚了,才给宅基地。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
第四个部分是机动地,用于办工业(集体建设用地)、水利、修路等。机动地也可以承包出去,获得的收益用来支付村社成员的合作医疗费用、养老保障费、村干部工资、五保户生活费、教育费和村内建设等。机动地还有调节功能,增人了,给一份,减人了,把地退回到机动地里去(只是在账面上实现),以保证村社内部公平公正。
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产权,不仅对内是清的,对外也是清的、排他的。因此,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防碍村社成员土地产权的金融化。
依照笔者之见,将来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格局应该是:村社“内置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和纽带,政策性银行(如农业银行)批发贷款给村社“内置金融”组织(以土地集体所有权抵押),村社“内置金融”组织再将贷款零售给千家万户小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此同时,村社“内置金融”组织代理政策性银行吸收千家万户的存款和保险业务,也可以代理政府发放养老金、各种农业补贴等,并获得一定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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