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判刑!舟山这2个典型案例公布
今天是6月5日
也是世界环境日
生态环境保护是
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依旧有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
15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其中2例为舟山办理的案件被告人罗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罗某某在明知鹦鹉螺、法螺、唐冠螺等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前提下,自2016年始,通过线上方式累计购买鹦鹉螺壳300余只、法螺壳90余只,通过某网店线上销售鹦鹉螺壳9只、唐冠螺2只、法螺1只,金额达156425元。
2021年6月18日,办案部门在罗某某店内当场查获鹦鹉螺壳326只、唐冠螺壳7只、法螺壳246只。随后,罗某某投案自首。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就罗某某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袁某海事海洋公益诉讼案
2021年6月至9月,刘某、袁某在未取得贝藻类捕捞许可证情况下,驾船至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潜捕采集螺贝等水产品,非法捕捞过程中用勾刀采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导致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且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到破坏,非法获利共计7000余元。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刘某、袁某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47499.2元及惩罚性赔偿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刘某、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舟山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涉案渔获物进行放生
保护环境
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
《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
01关爱生态环境
及时了解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信息, 学习掌握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科 学知识和技能,提升自身生态文明素养,牢固树立生态价值观。
02节约能源资源拒绝奢侈浪费,践行光盘行动,节约 用水用电用气,选用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一水多用,合理设 定空调温度,及时关闭电器电源,多走楼梯少乘电梯,纸张双面利用。
03践行绿色消费理性消费、合理消费,优先选择绿色 低碳产品,少购买使用一次性用品,外出自带购物袋、水杯等,闲 置物品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赠。
04选择低碳出行优先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多 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家庭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或节能型汽车。
学习并掌握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知识, 减少垃圾产生,按标识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垃圾,不 乱扔、乱放。
06减少污染产生不露天焚烧垃圾,少烧散煤,多用清 洁能源,少用化学洗涤剂,不随意倾倒污水,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不用超薄农膜,避免噪声扰邻。
07呵护自然生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 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与义务植树,不购买、不使用 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拒食珍稀野生动植物,不随意引入、丢弃或 放生外来物种。
08参加环保实践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争做生态环 境志愿者,从身边做起,从日常做起,影响带动其他人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实践。
09参与环境监督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 境保护义务,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劝阻、制止或曝 光、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浪费粮食的行为。
10共建美丽中国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 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自觉做生态文明理念的模范践行者,共建人与 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保护环境不止这一天!
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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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新闻传媒中心综合编辑
记者:方智斌;通讯员:倪媛媛
编辑/一审:徐子涵
二审: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