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不适,吃点保健品?小心那是传销机构的陷阱!
国家打击传销不停歇,
但也总有人陷入骗局!
传销骗局有哪些?
如何逃脱它的魔爪?
别急,南法君等下会说到,
先看个发生在身边的实例...
案 件 回 顾
2016年10月,冯某向阿梅介绍自己所在的公司销售苹果干细胞和小分子肽,说吃了这两种产品可以治疗阿梅的偏头痛和她婆婆的糖尿病。还告诉阿梅可以注册成为公司会员,推荐新人加入公司还可以赚钱。
于是阿梅购买了9盒苹果干细胞,11盒小分子肽,支付了账号注册费70元,总共花了约12000元。后来阿梅发展了6个下线,还得到了6000多元的奖励。
在以上事情发生的前一个月,刘某加入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成为A公司佛山地区的领导者。后冯某经刘某介绍加入A公司,并先后介绍阿玲、阿惠、阿梅加入。
我们来看看该公司的“经营特征”:
● A公司对会员管理采取“双轨制”,即每人名义上只有两名直接下线,两名下线名义上再各有两名下线,以此类推,发展形成若干层、若干人的会员体系;设立了“直推奖”、“对碰奖”、“层碰奖”等奖励制度,以发展人员和下级人员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并根据会员级别设置每日领取奖金的上限。
● 该公司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建立微信群、组织宣讲活动等多种方式鼓励会员发展他人加入该公司。
刘某多次组织佛山地区宣传活动,为公司录制宣讲课件,还通过微信朋友圈、组建微信群聊宣传A公司产品及经营模式、奖励制度,发展下线会员三层级以上共336人。
冯某、阿玲、阿惠亦发展下线会员达三层级以上,其中冯某下线206人、阿玲下线106人、阿惠下线78人、阿梅下线47人。
2017年3月29日,民警相继抓获了刘某、冯某、阿玲、阿惠、阿梅,同时起获涉案物品“Zenlner”产品36盒44包、“NATURINI”产品28盒20包、苹果手机5部、订购清单4张。
经侦查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核查,全国共计79家合法的直销企业中并没有A公司。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低聚肽(Zelner)”和“苹果干细胞(NATURINI)”产品的定性意见》,反映:该两种产品的外包上均没有规范的汉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3.8 “应使用规范汉字(商标除外)”的要求;“低聚肽(Zelner)”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地为马来西亚,实际生产地为中国沈阳市,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低聚肽(Zelner)”产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刘某
加入公司至今,一共获得各种奖励加起来有10多万元。
冯某
我下属的每名会员发展新会员时我都会获得奖励,所以会员为了得到更多奖励都会不断发展新会员。
阿玲
我直接发展了大概10多个会员,其中2个是我的朋友。
阿惠
听说这些产品对人体有很大好处,我当时身体不好,就想买来试试。于是我就加冯某微信,注册成为A公司会员。
法 院 判 决
南海法院认为,刘某、冯某、阿玲、阿惠、阿梅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刘某、冯某属情节严重。
五被告人先后加入“A公司”传销组织后,相互介绍、学习宣传方法,并共同对外宣传该传销组织,构成共同犯罪。
其中,证人李某、简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相关A公司网页资料、照片及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刘某以“佛山领导人”身份多次参加宣传活动,并录制课件在微信群中对该传销组织进行宣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冯某、阿玲、阿惠、阿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冯某减轻处罚,对阿玲、阿惠、阿梅从轻处罚并对发展下线人数相对较少的阿惠、阿梅适用缓刑。
五被告人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1.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阿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4.阿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阿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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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南法君
图 | 部分来自网络、新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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