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殴打他人付出沉重代价:铁窗四年+赔偿34万!
俗话说得好:
“和和气气能生财!”
如因一时意气用事,
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
就得不偿失了....
情节严重的,
不只是损失钱财这么简单,
有人就受到了这样的惩罚:
有期徒刑四年+赔偿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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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殴打他人
致八级伤残
于是阿林、阿超等人下车持刀具、木管等工具对阿武、阿学进行殴打。阿林用脚踹伤阿武腹部并持刀划伤阿学背部,阿超也用脚踹伤阿武。殴打结束后,阿林、阿超等人立刻驾车逃离现场。
随后,阿武被送至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抢救。经鉴定,阿武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手术,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2017年3月,阿林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过法院审理,阿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7年10月,阿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阿林、阿超连带赔偿阿武因上述事件造成的损害合计367076.15元,并要求A餐饮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殴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
事件中各方有何解释呢?
阿林认为:事件发生后,其亲属已经向原告赔偿了35000元。当时是阿超与原告发生争执打了起来,自己是后来才过去帮忙打架,只是踢了原告一脚。当时自己拿着一把砍刀,但是没有使用。造成原告重伤的不是自己,而且已经尽力赔偿原告损失了。
A餐饮店认为:阿武和阿林、阿超等的争执是在饭店消费结束出了店铺后发生的,发生争执地点在饭店经营场所50米之外,饭店门口属于公共区域。饭店对原告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阿武与阿林、阿超在A餐饮店用餐结束后,走出店门在外面公共区域后才发生伤害事故,并非在相遇湘店的经营场所内,阿武要求A餐饮店承担赔偿责任,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法院核定阿武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合共321544.69元,阿林、阿超应赔偿予原告。
此外,因阿林、阿超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精神损害,被告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南海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扣除阿林支付的赔偿金35000元后,经核算,即阿林、阿超还需向原告赔偿306544.69元。
一时意气用事争执打架,
付出的代价远比想象中要大!
南法君温馨提示,
打架成本高,动武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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