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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借口多?这是在犯罪!不仅进“高墙”还要罚款

南法君 南海法院 2019-04-06


  阿y,好久不见,出去浪吗?

  别了,最近穷得响叮当,老板跑路了,工资也不发...

  阴功猪咯,现在怎样了?

  最近法院已经有了判决...


恶意拖欠工资逃匿,

公司负责人会受到什么惩罚?

员工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条例?

下面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案 例 一


2017年3月开始,李某独自经营位于南海区一家鞋面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该厂从一开业就开始拖欠多名工人工资。7月6日,李某将厂内的加工材料和设备变卖。7月9日,李某携带款项逃匿至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


7月10日,工人们到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水分局报案。该局遂对该厂欠薪情况展开调查,期间无法拨通李某电话。经调查,该厂共拖欠阿英等30名劳动者从3月至7月期间工资累计16.72万元。


8月1日,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水分局向李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李某在指定期限内,依然未向工人支付工资。11月1日,李某在广州南站准备乘车时被民警抓获。


12月20日,南海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


而李某说:

“我是真的没有钱”


工厂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本状态,我就想着用拖欠工人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去年4月开始,我以工厂没有钱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后来因发不出工资,我又与工人协商工资问题并签订了很多承诺书,但后来工人不配合,所以我手上的订单没有能力完成,且当时房东也在迫我,所以萌发了离开工厂躲避向工人支付工资的念头,当天我将厂内的的生产设备和原料运走,并卖掉得到3600多元。


离开工厂后,为了不让工人、政府相关部门找到我,于是将自己的电话停机了。后来听说相关劳动部门已介入,并开出指令书要求我支付工资,因为我当时的确没有足够的钱发放工资,就没有理会该指令,也没有去当面跟工人、房东以及劳动局等交代事情。


法院判决:

有期徒刑+罚款


  • 李某明知拖欠工人大量工资,未采取积极态度与工人、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反而将工厂里的机器设备变卖后逃匿,并拒绝接听工人催促支付工资的电话,明显有以逃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


  • 李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依法判决: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 例 二


2013年9月起,厉某投资成立并经营南海区一家鞋业公司。2017年9月8日,厉某在拖欠该公司30名员工合计19.82万元的情况下逃匿并更换联系方式。9月26日,南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厉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整改期满后,厉某仍未向工人支付工资。


2017年10月,该公司厂房出租人陈先生垫付了厉某欠付的全部工人工资。12月27日,厉某在浙江省义乌市被抓获归案。2018年1月22日,厉某的家属向陈先生支付全部代垫款。


公诉机关认为:

触犯刑法规定


厉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厉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厉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缓刑+罚款


  • 厉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向工资代垫人偿还了对方代垫的工资款,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依法判决:厉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 律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总以为拖欠工资是小事?

其实严重者可判刑和罚款!

而辛勤的员工们一旦被欠薪,

记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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