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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被执行人分红?村长被拘留!做这些事当心“踩雷”犯法

南法君 南海法院 2019-04-06


注意啦!

南海桂城一经济社负责人被拘留了!



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也没有欠钱不还,

到底犯了什么错?

身边有失信被执行人,千万别这样做...


原告杜某与被告郭某、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南海法院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林岳村西三股份合作经济社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经济社协助冻结被告冼某、郭某的股份分红款,不向两被告发放。


该案中,南海法院判决被告郭某、冼某应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予原告杜某。上述判决生效之后,郭某、冼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杜某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经南海法院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林岳村西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了解,该社并未协助冻结郭某、冼某股份分红款,甚至将股份分红款直接发放给郭某、冼某。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林岳村西三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拒不协助南海法院冻结,情节严重,南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该经济社负责人郭某(即村长)实施司法拘留15日。


一起来看看执行员是怎么说的: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o0647edvsd3&width=500&height=375&auto=0



执行员杨紫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应该主动配合法院协助执行工作。
相应单位和个人如果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


在拘留期间,村长郭某协助法院追回了被执行人郭某、冼某的股份分红款72589.94元,经过深刻反省后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随后写下悔改书。



南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8年5月9日提前解除对郭某的拘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是“纸老虎”,负有法律义务配合执行的协助人,必须严格执行。


希望大家以此为鉴,做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 end -

文 | 桂城法庭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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