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伯拉横幅“维权”,结果被判赔2万!做这些事前请三思
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就在大街上拉横幅“抗议”
这样的做法您怎么看?
A:可能有效果,试试看能否维权。
B:就算不能维权,也要“唱衰对方”,引起大家关注。
C:我觉得不行,还是走法律途径吧!
南法君提醒大家:
维权也要走合法渠道,
否则可能引火烧身哦!
南海区一七旬老伯,
因为拉横幅“维权”,
被起诉追偿10万!
郑某将其南海区的一间商品房在A中介公司挂牌出售。A中介公司找到买家杨某与郑某协商好价格后,三方在2016年11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在办理买方垫资还贷赎契时发生争执,郑某决定不再将房子卖给杨某而转卖他人,并以杨某违约为由向南海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杨某则请求郑某继续履行合同。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A中介公司的经营者陈某作为杨某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
在被问及是否知道郑某与杨某发生争执的详情时,
陈某说:
我当时不在场,但听员工说双方发生了争执。
法院审理认为:
没有证据证明杨某违约,故判决驳回郑某解除合同的主张,支持杨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郑某收到判决书后,认为陈某的不实证词造成自己败诉,于是在2017年4月25日、26日在中介公司前手举大幅白布示威,写着:“黑心中介A中介公司,勾结买家欺骗陷害我一个孤寡老人,在法庭提供伪证,与买家串供陷害我,令我无家可归,黑心中介必须还我公道。”经该公司员工报警后,郑某仍不肯罢手。
郑某的行为引来路人围观拍照,并被小区业主发上小区业主微信群进行传播。
A中介公司认为,郑某的行为损害公司声誉,造成公司经营收入损失,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郑某向A中介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郑某却认为,自己从未实施侵害该名誉权的行为,仅是反映事实真相,认为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自己的行为给该地产公司带来了社会评价的降低以及经营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对方名誉的损失。为此请求法院驳回A中介公司的全部诉求。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横幅中带有强烈贬损性、恶劣性评述的措辞,侵害了原告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就算郑某有目的正当性也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事由。而本案涉及的陈某作证时所述的“不在场”,可以理解为不在店中,也可以理解为虽在店中但没有参与和听到买卖双方的议价谈判。陈某在店中而称“不在场”,应当作后一种理解,不能认定陈某虚假陈述,只是有歧义的陈述。
因此判决郑某应向A中介公司张贴道歉信公开道歉,并向A中介公司赔偿名誉侵权损失2万元。
随后,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郑某拒不履行义务,A中介公司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月17日,里水法庭执行员袁勤收到案件后,考虑到郑某年纪较大且强制执行具有一定难度,立刻向郑某送达了执行令等材料,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执行要求,之后又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到庭谈话。
4月20日,双方到庭后,郑某态度强硬,对赔礼道歉的方式及内容意见极大。执行员对郑某进行了耐心劝解,并积极同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在执行员的努力之下,郑某终于开诚相见,同意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员的主持下,双方就道歉信内容及道歉信的规格大小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赔偿款,郑某表示经济困难,靠退休金维持生活,希望予以分期,A中介公司表示同意。
4月23日,郑某按照约定在A中介公司门店张贴道歉信,为自己之前的不实言论予以道歉。之后A中介公司也撤回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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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公民的检举揭发权利应当限定于“向特定的有权机关检举、举报、申诉、控告”的范围内,如果超出“特定的有权机关”这一范围,向社会公众散布不实和攻击之词,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就涉及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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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里水法庭 冯舜雄、研究室 郭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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