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取千万赔偿金仍拒不还钱!法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诚信为人之本
言不信者,行不果!
诚信的重要性大家固然知道
但总有人“坚持不懈”反道而行
尤其是开豪车、名下有财产,
但就是赖着不还钱?
只有出重拳出击
才能让这些失信者寸步难行!
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儿子小高的名义与案外人梁某成立公司投资开发土地。
借600万元给高某用以投资周转。高某曾归还部分借款,之后再没有归还。
另一起案件的申请人。高某因投资经营需要向宁某借款300万。到还款期限,高某仍未归还借款。
2007年10月28日,梁某与高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罗定一块土地,双方各出资50%,盈亏各占50%。同日,梁某与该土地使用权人A公司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租用土地面积约300亩。2008年11月18日,梁某与高某的儿子小高以“罗定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2009年6月10日,罗定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正式设立,股东为梁某、小高,双方持股比例各占50%,小高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6月16日,罗定市土地交易所正式出具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罗定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竞得上述土地。而罗定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在该成交确认书上所留的电话却是高某本人的手机号码。
2009年至2010年期间,高某多次向陈某借款合共600万元。其中,陈某的儿子受其委托曾于2010年7月15日分别向罗定市土地交易所账户中转款200万元、214万元,转款附言为“代罗定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款”,罗定市土地交易所已将该两笔款项作为罗定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成交款转划至罗定市土地储备中心。2010年,高某归还了陈某部分借款,之后就没有归还过借款。
2011年12月29日,陈某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案经南海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高某应在归还借款本金4542608.22元及利息予陈某,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判决生效后,因高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21日陈某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上,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期间,高某因投资经营需要向宁某借款共300万。到了还款期限,高某仍未归还借款。于是宁某在2012年6月25日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案经南海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高某应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及利息予宁某,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判决生效后,因高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4日,宁某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10月11日,罗定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罗定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土地回收协议书》,由罗定市土地储备中心以3100万元收回罗定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土地。扣除税费后,由梁某与小高各分得补偿款50%。据了解,小高已收取了补偿款1300多万元。
南海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致电并约谈高某,其表示无能力偿还,土地的补偿款不属于其本人所有,属于其儿子所有,而且态度非常嚣张、恶劣。
在上述两案的执行过程中,南海法院查封扣押并拍卖了高某名下的悍马汽车一辆,雷克萨斯汽车一辆及猎豹牌小汽车一辆,共执行得款1123854元,另扣划了高某的银行存款52300元。高某名下的位于南海区大沥镇的房产,因所涉土地为农村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购买,该房产经拍卖而未能成交。
高某以小高的名义与案外人梁某成立公司投资开发土地,再以自己的名义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用以支付投资土地款,在当地政府已回收土地并支付了巨额补偿款后拒不偿还债务,严重损害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阻碍案件的顺利执行。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十分严重、恶劣,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维护司法的严肃性,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南海法院将高某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侦查。
南法君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失信者莫要再躲躲藏藏,
速来法院履行义务方为正道!
- end -
文 | 大沥法庭 朱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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