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忒大!在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涉事公司被罚5万!
打官司要讲诚信,这样做小心吃“罚单”。
有人认为:“为了打赢官司,捏造一份假证据冒签名不就好了吗?”
你以为这样就能瞒天过海?逃得过法官的“火眼金睛”?
“本院决定如下:对某达公司罚款5万元”。2018年6月29日早上10时30分,丹灶法庭法官周桂颜当庭对某达公司宣读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在周桂颜主办的一起某达公司与某利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某达公司与某利公司双方均提供了一份由黄某签名确认的证明,但两份证明的内容相互矛盾,案件真相扑朔迷离。
两份证明书,
同一人签名,
究竟哪一份才是真的呢?
为查明事实,周桂颜对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主动找到某利公司负责物流运输管理的管理人员进行谈话,同时也深夜突击了不愿配合法院工作的证人黄某工作的工厂,向黄某进行了深入调查。
周桂颜在工厂找到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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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黄某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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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司法罚款5万?
因为该公司提交虚假证据!
经调查后发现,原来某达公司提供的由黄某署名的《证明书》并不是黄某本人所签,且该证明书的内容也与黄某亲口所述大相径庭。而黄某本人亦承认,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征求过其意见。
原来,黄某为不得罪某达公司,曾答复:“可以、随便,你帮我签吧。”
其后,周桂颜立即传唤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某到庭配合调查。傅某在庭上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仍理直气壮地陈述其冒签的行为是得到黄某口头同意的,并一再强调黄某是知情的。
但傅某同时也承认,其没有向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说明冒签的情况,也没有及时向法院进行解释。除此之外,傅某也无法完整回答该《证明书》内容中与黄某本人所述矛盾之处的具体情况。
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心存侥幸,冒用证人黄某签名出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诉讼,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在历经过多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及报院长何尔冕批准后,南海法院决定对某达公司的妨碍诉讼行为予以罚款5万元!
送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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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陈述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周桂颜表示,让他人随意代签任何证据材料,又不向法庭作相应情况说明,有可能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南法君特别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依法举证、如实陈述,如果做出妨碍诉讼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任何欺骗法院的行为,都逃不过法官那一双追求司法正义的眼睛。法院权威不容挑战,心存侥幸决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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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丹灶法庭 林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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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法君会麻利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