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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更加明确!广东公检法出台办案指引规范拒执犯罪案件办理



重磅!重磅!


近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正式实施。



这个《规范指引》的出台,

为攻克执行难提供新的利器

有了详细的规范指引,

也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

入刑趋势更加明显,

展现出司法系统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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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规范指引》全文



来划下重点!

哪些是属于《刑法》规定的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使用暴力围攻、殴打执行人员,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毁损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四)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后果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南法君在此

再次敦促各位被执行人

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否则后果可能像他一样:

↓↓

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2016年8月,因民间借贷纠纷,梁某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某归还欠款及利息。同年10月14日,南海法院判决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予梁某,支付分别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0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0日、2015年9月17日起,均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予梁某。


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5月5日,梁某向南海法院申请执行,南海法院向高某送达执行令、财产申报表。高某隐瞒从佛山市南海区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五金公司)收取租金收入的事实,没有如实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收入,没有将2017年至2018年从五金公司取得的租金用于支付梁某,有能力履行判决的部分义务却拒不履行。


2018年5月3日,南海法院对高某予以司法拘留。之后,高某仍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同月31日,民警抓获高某。


南海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高某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南海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高某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


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


任何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人,

都将在社会活动中

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甚至可能付出自由的代价!

这把执行利剑已出鞘,

你准备好接招没?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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