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男子骑电动滑板车被抛出!致人伤亡谁担责?
近几年,
掀起了一股“网红车”的潮流,
每天驾驶着它去上班
时髦拉风还迅速便捷
还真别说!
这些电动滑板车、平衡车
不仅使用简单、价格便宜
堵车的时候
也能游刃有余地穿梭在车流中
简直是上班族和学生党的心头爱
但是!
你想过这种“滑行工具”安全吗?
真的能上路吗?
其实,
电动滑板车引起的事故真不少!
(网络资料图)
南法君带大家看看
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
1
电动滑板车突然失控,他被抛出脑出血死亡
2016年9月23日,陈先生花费了1780元从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一辆8寸电动滑板车,在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陈先生每逢晴天都驾驶这辆电动滑板车上下班。
但是滑板车尚在保修期内,陈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就发生了意外。2017年4月23日上午9时40分许,陈先生驾驶电动滑板车沿里和路从里水往和顺方向行驶过程中,电动滑板车车头突然快速左右摆动导致车辆失去平衡,陈先生被抛出摔倒在地,并失去意识。后经路人报警并叫救护车,陈先生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因其伤势较重,次日转入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治疗。
因陈先生病情极度危重,陈先生又从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出院后转入福建省立医院。在该医院入院后,陈先生出现室颤及心跳骤停等,医院进行了心肺复苏等抢救。最终,陈先生仍因外伤性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陈先生支出了医疗费共62196.87元。
(网络资料图)
2
亲属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
之后,陈先生的亲属向南海法院起诉该商贸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等。
3
法院判决:双方各负50%的责任
南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
第一,陈先生亲属提供的收据已证实陈先生于2016年9月23日从该商贸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滑板车,在商贸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陈先生使用该电动滑板车并非从该商贸处购买的情形下,应当认定陈先生在事发时驾驶的电动滑板车是在该商贸公司购买;
第二,虽未对陈先生尸体解剖对其死亡具体原因进行鉴定,但从其亲属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以证明,陈先生是因外伤性脑出血死亡,陈先生从事故发生至死亡才3天时间,以上足以证明陈先生的死亡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交警大队提供的视频监控资料显示,陈先生驾驶电动滑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电动滑板车车头突然快速左右摆动,失去平衡,陈先生刹车不及被抛出摔倒在地,明显是由于电动滑板车行驶过程中出现异常所致,该异常情况是由于电动滑板车本身存在缺陷所致还是由于陈先生驾驶或保养不当所致,现在不得而知。
但是交警部门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该商贸公司出售的该电动滑板车前轮没有安装制动装置,影响行车安全,说明该电动滑板车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无法找到该车各项综合性能及生产的国家标准,而在审理过程中该商贸公司甚至连生产该电动滑板车的厂家都联系不上。陈先生是在购买该电动滑板车半年后即发生事故,不能排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电动滑板车本身缺陷造成。但是螺丝脱落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由于陈先生保养不当所致,陈先生已使用该电动滑板车半年有余,且经常在公路上行驶,其自身也应当注意慢速慎行,并负有保养义务。因此,以案件现有的证据,亦不足以认定产品缺陷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
最终,南海法院认定陈先生自身和该商贸公司对此次事故均有过错,双方各负50%的责任。
事实上,
一旦使用电动滑板车发生交通事故
是很难界定责任的,
受害者维权也会很困难!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此类滑行工具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特定的场地使用。
南法君提醒,如果骑行电动滑板车上路发生事故也是要负相应的责任的。希望各位市民从安全出发,挑选款式时注意质量安全,可以作为娱乐工具在封闭小区或者不对外公开的场所如市民广场、公园等非道路上使用玩耍。不要以这种滑板车、平衡车作为交通工具,注意保护自身与道路行车安全。
- end -
文 | 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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