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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赖债者:你还在让家人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买单”吗?

南法君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08-01


执行的路上,

有一种无奈让执行干警措手不及!


不履行义务,还让家中老小“背锅”


“我70多岁了,你们不能让我搬出去啊!”这是在一次执行行动中,被执行人年逾七十的老母亲倚老卖老、蛮横占据房屋。



还曾经有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义务,甚至携带妻子、儿媳妇及未满两个月的孙子到法庭要求归还被扣押的现金,并以婴儿威胁、肆意辱骂执行人员,其行为严重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进行。


被执行人们可知道,

这种耍赖行为不仅不能逃避执行,

还浪费了司法资源,

“拒执罪”也离自己不远了!




案例回顾

2011年4月,张某向高先生借款1303568元并承诺支付利息,但后无力还款而进入司法程序。裁判文书生效后,高先生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6月17日,南海法院裁定拍卖张某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的房屋。该房屋顺利成交。


2016年11月29日,南海法院公告限张某等被执行人及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房屋,但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张某的母亲没有迁出,导致房屋无法交付买受人。


为此,法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2017年1月3日,作出拍卖确权裁定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月6日,法院工作人员与买受人到上述拟交付房屋,因张某母亲不肯听从搬离劝谕而未能交付。

同年3月3日,向南海区供水、供电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房屋进行停水停电;同月9日,在上述房屋处张贴确权裁定书。

同年5月2日,向张某发出交付房屋的传票(邮件因拒收而退回);

同月5日,法院工作人员再次与买受人到达上述房屋拟办理交付,同样因张的母亲不肯搬离而交付不成。

同年6月9日,法院向警方移交案件,拟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2018年6月21日,法院工作人员强行对涉案房屋开锁、换锁、查封物品。此时,房屋已无人居住。

同月26日,法院通知张某到南海法院九江法庭,向其告知涉案房屋换锁、查封的情况,并告知不得阻挠买受人接收、使用,张某同意并向法庭交付了原门钥匙。

同年7月3日,买受人签收法院出具的确权文书,确认接收房屋。




南海检察院指控


南海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否认控罪,辩称:在法院公告拍卖上述房屋后,张某及妻子、儿女就已搬离。他也曾要求同住的母亲搬离,只是一时没有合适的住处才没有搬,但在其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母亲就搬离了。张某也亲自到九江法庭交付了上述房屋的钥匙,配合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应认定有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法院公告拍卖涉案房屋后,张某及其妻子、儿女即已主动搬离,其母亲虽还继续居住,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张某安排的,即张某没有拒不迁出法院拍卖的房屋、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且2018年春节后,张某的母亲已搬离涉案房屋,房屋已交付给买受人,没有造成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后果。据此,公诉机关对张某的有罪指控不能成立。


南海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海法院予以确认。



经查,法院为执行确定涉案房屋权属变更的裁定书,公告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限期迁出后,张某及其妻子、儿女主动搬离。但张某十分清楚,与其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的母亲同样需要限期迁出,但张某在搬离时,不但没有带同母亲搬离,还在明知法院为使其母亲迁出而不断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放任其母亲占据涉案房屋长达数月。


至于张某辩称,其母亲没有搬离是因为年老不愿搬动或暂时没有合适的住处,即便确实如此,这也是张某负有责任且有能力去解决的问题(其母亲后来顺利搬离涉案房屋,正说明了这一点),但张某对其法定义务,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其以消极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行为是显然的。辩方认为张某并无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行为的意见,理据不足,南海法院不予采纳。


另,被告人张某辩称“其向法院交付了涉案房屋的钥匙,配合了法院的执行工作”,经查,张某确实于2018年6月26日向法院交付了涉案房屋原门钥匙,但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近一年半、为交付涉案房屋实施了多项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更换了涉案房屋门锁及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南海检察院公诉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已进入诉讼阶段之后。其行为虽值得肯定,但不能据此否定其之前的拒不执行行为,且其交付钥匙的行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已没有实质的协助作用。


南海法院判决:张某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导致法院两度交付房产不能,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张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控罪不成立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在本案判决前,张某的母亲已自行搬离涉案房产,且房产已交付买受人,对张某的刑事责任从宽考虑,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后南海君还要提醒下,失信非小事,勿祸害家人。请失信被执行人不要再抱着侥幸心理,没有逃避执行的“挡箭牌”,只有法院练就攻坚克难的“铁臂膀”!


请!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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